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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何某甲作为外嫁女,婚后户口未迁出某府村,其子女户口也在本村。像她这样同样情况的还有13户。
村集体因土地征收多次分配补偿款时,村委会以 “外嫁女及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为由,拒绝向何某甲及同样为外嫁女的13户支付补偿款。
何某甲等22人均委托京平律师起诉后,一二审均胜诉,法院认定其母女三人等共14户22人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村委会支付共超百万元补偿款。
本案为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丽薇律师代理胜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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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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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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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以何某甲家为例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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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甲(延安某区某镇某府村村民,外嫁女)、薛某甲(何某甲之女)、薛某乙(何某甲之子);
被告(及二审上诉人):延安某区某镇某府村村民委员会;
争议焦点: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2002年:何某甲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某府村,生育女儿薛某甲、儿子薛某乙,户口均落在某府村
2018年起:某府村因某铁路建设项目获土地征收补偿款,村委会向村民分配补偿款(2019年1万、2020年2万、2021年4万、2022年2万)
2019-2022年:何某甲母女及子三人未获任何补偿款,村委会以“外嫁女及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拒绝分配
2023 年:何某甲委托京平律师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 27万元补偿款
同期:某府村其他有同样情况的13户外嫁女及子女也同时委托京平律师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补偿款
双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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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甲方(二审被上诉人):何某甲系某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子女户口也在本村,应与其他村民平等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村委会以 “外嫁女” 为由拒分,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法律。
被告村委会方(二审上诉人):何某甲已 “脱离村集体生活21年”,未在本村生产、生活、缴纳社保,也无选举权,属于“空挂户”;其子女未在本村承担义务,是 “挂户”,均不应享受村民待遇;且 2017 年村代表大会已决定“外嫁女一律不分钱”,应按村规民约执行。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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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省延安市某区某镇某府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土地补偿款各 8 万元,合计 24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减半预交 2675 元,由原告负担 294 元,由被告陕西省延安市某区某镇某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238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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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被上诉人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因出生取得某府村户籍及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被上诉人在分配补偿协议确定时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征迁土地补偿款分配权益。上诉人主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上诉意见因无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900 元,由上诉人陕西省延安市某区某镇某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维权路径和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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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优先于村规民约:
法院援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等侵害其权益”;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定何存利及其子女因户口在本村,且何存利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应享有分配权。
诉讼时效的认定:
法院指出,补偿款分配时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原告2023年起诉,其中2019-202年的3万元因超过3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2021-2022年的24万元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村委会支付24万元。
策略制定:
律师精准判断“外嫁女权益”的法律边界,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将诉求聚焦于未过时效的24万元,避免因程序问题全盘皆输。
庭审抗辩的专业输出:
庭审中,律师直指村委会“以村规民约排除外嫁女权利”的违法性,引用全国性法律及地方司法指引,强化法院对“法律优先”原则的认知,最终推动判决支持原告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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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外嫁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底线:外嫁女只要户口未迁出本村,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与其他村民平等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村规民约若与法律冲突,法律优先。
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此类纠纷需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 3 年),建议村民在权益受损后及时委托律师维权,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证据留存的实操建议:村民应妥善保存户口簿、土地承包证、补偿款分配通知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证明 “成员资格” 和 “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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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刘丽薇
刘丽薇律师:刑法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
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开始从事征地拆迁法律相关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人正直、诚信,办案负责、严谨、高效。
刘丽薇律师经办的案件类型广泛、地域跨度大,足迹遍布全国众多省市,全国各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企业征收补偿难题,涉及众多村民利益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各类案件均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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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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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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