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恶意注册商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也迪律师解答
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直接影响的是商标注册秩序,该秩序对应的是市场信息机制,即市场中商品或服务、供给者、需求者各方面信息的发现和流动机制。为保护市场正常的信息发现与发现机制,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救济途径,商标法第七条也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在先的商标权,恢复因商标被恶意注册而扭曲的市场信息机制。因而,商标法已经对恶意注册商标进而扭曲市场信息机制的行为予以规制,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必要。当然,如已经生效的授权确权行政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商标,且侵权人还存在滥用商标异议程序、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等行为,因商标法未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上述行为仍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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