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40万元的货款,两个自认“全身而退”的股东,一位接手公司后突然离世的受让人,这场精心设计的股权转让计划,最终在法庭上被认定是“金蝉脱壳”的逃债戏码。
“公司债务与我无关”——这是许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心理写照。2015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拖欠货款40万元。此时,A公司股东甲(认缴300万元)和乙(认缴50万元)的出资期限还有6年才到期。
眼见公司经营困难,二人将股权转让给丙,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具体对价,丙承诺用其砂石料加工厂“抵扣”股权转让款。转让后不久,丙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随后突然去世且未实缴任何出资。
当B公司起诉追讨货款时,甲和乙坚称自己已非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却判决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甲300万元、乙50万元)对4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01 一场“金蝉脱壳”失败的股权转让
A公司成立于2015年初,注册资本35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的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股东乙认缴50万元,出资期限设定在2031年6月6日。公司成立后,两位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2015年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作期间,A公司陆续拖欠B公司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5年底,A公司欠付B公司货款40万元。此时公司经营已出现困难,债务压力逐渐增大。
2016年初,股东甲和乙开始筹划退出。他们找到丙,分别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对价。甲后来解释称,丙用其拥有的砂石料加工厂抵扣了转让款,但该说法缺乏书面证据支持。
股权转让后,A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将股东变更为丙一人,并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30年6月8日。2019年,丙签署承诺书,声称A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并据此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不久后,丙去世,且始终未实缴任何出资。
02 法院裁判:原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B公司追讨货款无门,将已转让股权的甲和乙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坚持主张自己已非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某法院二审裁判理由:
法律适用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和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当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时,转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
事实认定层面:甲和乙将股权转让给丙后,丙不仅未按期缴纳出资,还在未清偿对B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注销了公司,导致B公司债权无法实现
责任范围界定:作为股权转让人,甲和乙应对丙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B公司有权要求二人分别在300万元和50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清偿4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律焦点:股权转让能否免除出资义务?
问题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自动免除出资义务?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不一定。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的裁判规则,即使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只要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转让人就需承担补充责任。实践中,法院不再必然要求证明转让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问题二:新法实施前后的股权转让责任认定有何不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2024年7月1日是新《公司法》实施的关键时间节点。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该条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
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股权转让,法院应依据原公司法精神处理,核心审查点是:原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恶意认定需综合考量债务形成时间、转让对价合理性、受让人出资能力等因素。
问题三: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恶意转让”?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三个维度认定恶意:
债务形成与转让时间:股权转让时公司是否已存在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如在某案例中,股东在公司面临高额赔偿诉讼时,以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患癌低保户,被认定为恶意逃避责任
受让人出资能力:受让人是否明显缺乏履行出资义务的经济能力。如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尚欠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法院认定该转让行为恶意增加债权人风险
转让程序异常性:是否履行合法程序、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某案中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被认定为恶意规避责任
04 三大关键抗辩策略
抗辩策略一:时间节点抗辩——新法是否溯及既往
法律依据:最高法明确批复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
抗辩要点:
若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应主张适用“原公司法精神”,要求债权人证明转让时存在恶意
提供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
举证说明转让时已合理评估受让人出资能力,无逃避债务故意
俞强律师团队曾代理类似案件,通过提供公司转让时的审计报告和受让人资信证明,成功证明转让时公司资产远高于负债,且受让人具有出资能力,最终法院未认定原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抗辩策略二:主观状态抗辩——是否具有逃避债务恶意
法律依据:原公司法下,股东仅在有逃避出资义务恶意时才承担责任
抗辩要点:
提供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不存在重大债务或债务已被覆盖
证明转让对价合理且已实际支付,非“零对价”或“明显低价”
证实受让人在转让时具备出资能力,后续丧失能力属不可预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2024-08-2-527-001)号案例中,法院认定股东恶意转让的关键证据是:转让时公司正面临高额诉讼,且受让人为无收入来源的低保户。若被告能举证反驳类似情形,可有效免责。
抗辩策略三:责任范围抗辩——补充责任的法定边界
法律依据:新《公司法》下转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抗辩要点:
主张责任范围仅限于转让股权对应的未实缴出资部分
若债权人已从公司或其他股东处获偿,应相应扣减责任范围
如公司债务形成于股权转让后,应主张无出资责任
俞强律师团队提醒:补充责任意味着仅在受让人不能缴纳出资时才承担责任,且责任范围以原认缴出资额为限。在(2022)皖民终68号案中,法院明确原股东责任以其原认缴的518万元为限,而非公司全部债务。
05 风险防范实操建议
方案一:先减资再转让,彻底切割责任
对于注册资本已部分实缴的公司,可通过减资程序削减未实缴部分,使减资后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
操作难点:需全体股东配合,且可能触发债权人异议程序
方案二:实缴后再转让,杜绝责任风险
转让前完成实缴出资,可采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
风险提示: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可能产生高额税费
方案三:严格审查受让方,约定担保条款
对受让人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具备出资能力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
担保条款:要求受让人提供财产担保
违约金条款:对未按时出资设定高额违约金
追偿权:明确转让人承担责任后向受让人追偿的权利
方案四:交割前实缴,规避补充责任
将受让方提前实缴出资设定为股权交割前提条件
操作路径:
签约后要求受让方将出资款存入共管账户
完成实缴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款可相应抵扣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国有股权转让实践中,产权交易所通常要求受让方交纳保证金。民营交易可借鉴此模式,要求受让方提供出资保证金,大幅降低风险。
06 结语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法律责任认定,已从“主观恶意”标准转向“补充责任”规则。这一变化使原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从不确定性变为确定性。股东在策划股权退出时,必须全面评估公司债务状况、受让方履约能力,并通过专业的法律安排规避风险。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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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找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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