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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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审笔录
时间:2024年7月2日
地点:武汉东湖法院第三庭
审判员:许忠文
书记员:雷鹏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人身份情况:
原告:康强、李瑞强、张继元、昌吉、众诚车险
被告1:(未明确名称,网约车司机,涉案车辆驾驶人)
被告2:533军军事运输公司(汽车租赁公司)
被告3:众诚车险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凤;委托代理人:王云)
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及被告身份已核对无误。
审判员宣布法庭纪律,随后宣布开庭:
"武汉市东湖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如审判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审判员询问:各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1、被告2、被告3:均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请求:
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支付4000元;
后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继续治疗费用,或赔偿因延误三个月最佳治疗期导致的手部损伤,影响正常书写毛笔字,共计4000元。
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二)被告答辩
被告1(网约车司机):无答辩意见。
被告2(汽车租赁公司):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3(众诚车险):未见到医疗费发票,对医疗费及住宿费不认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据质证环节
原告提交证据:
就诊病例(无发票,部分为凭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
驾驶证;
补充提交病历材料共79张,证明预算治疗费用16000元,要求继续治疗。
审判员与被告质证意见:
被告1:对证据1(病例无发票)不认可;对证据2、3无异议。
被告2:对证据中原告花费1000元不认可;对证据2、3无异议。
被告3(众诚车险):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仅认可4张挂号费发票(共18元),其余凭条及发票不认可;对补充的79张病历材料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16000元治疗费必要性。
审判员要求:原告庭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时间顺序整理并补充提交病历材料,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无该组证据。各方是否听清?
各方:听清。
审判员询问: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1、被告2、被告3:均无证据提交。
审判员进一步调查:
事故时间:2024年3月25日凌晨。
事故责任:被告1全责。
车辆关系:被告1与汽车租赁公司(被告2)为租赁关系,车辆用于网约车服务,车辆保险由被告2投保。
垫付情况:被告1垫付2003.39元,另通过微信发88元红包(未明确是否为医疗费用)。需庭后三日内提交垫付凭证,否则视为无该证据。
原告当日检查情况:在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附属医院检查,结果为“手挫伤,气滞血瘀症”,无显示骨折。各方对此结果均认可。
原告当日医疗费用支出:原告称未支付,因无钱,期望保险公司垫付。
司法鉴定:原告提出申请,但未提交书面申请。审判员告知需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先行垫付鉴定费,庭后三日内提交,否则视为无申请。
三、法庭辩论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三个月内未支付医疗费,原告收入低,希望继续治疗或赔偿4000元。
被告1:无辩论意见。
被告2:坚持答辩意见,不承担责任。
被告3:坚持不认可医疗费及住宿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轮辩论:各方均表示无补充意见。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希望继续治疗或获得4000元赔偿。
被告1: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2: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3:坚持答辩意见。
五、法庭调解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1:同意调解。
被告2:不同意调解。
被告3:不同意调解。
六、庭审结束
审判员:因部分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辩论终结。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当事人应于休庭后认真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庭审记录人:雷鹏
审判员:许忠文
庭审结束时间:2024年7月2日(具体时分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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