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话费充错号码,本是寻常小事,但若因一时疏忽,连续三年向同一号码误充4000元,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崔家坝法庭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厘清了数字支付时代下,因个人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与救济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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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此前,王某曾使用李某的手机为自己充值话费,但操作完毕后忘记删除已保存的手机号码。此后三年间,李某因疏忽大意,在未仔细核对号码的情况下,多次误充值话费到王某的手机号,累计金额达4000元。
起初,李某并未察觉异常,直到近期查询详细账单时,才发现这一持续三年的"乌龙"。当李某联系王某要求退款时,王某先是以"时间太久"为由推脱,后来发展到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全部话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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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间,王某辩称该笔款项属"自愿支付",并主张"三年都没发现,说明根本不在乎这笔钱"。经法院调查查明:李某确实在三年内多次向王某手机号充值,王某对此事实无异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发现错误后曾多次要求退款,王某最初表示"会处理",但始终未实际行动。
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首先向王某详细释明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向李某表明其长期疏忽导致误充值,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并达成分期偿还全部钱款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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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关系不是"占便宜"的借口。在数字支付时代,因操作失误产生的财产纠纷日益增多。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王某获得4000元话费,致使李某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定或约定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尽管李某三年未发现错误存在过失,但这并不能免除王某的返还义务。
法官提示:法律不会纵容"天上掉馅饼也要接住"的心态,但公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也需注意:1.支付操作前务必核对收款信息;2.定期检查账户流水及时发现问题;3.发现错误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又维护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这正是法律引导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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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丨崔家坝法庭
作者丨李沅蔓 李晓涵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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