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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体系中,“禁止令”是约束管制、缓刑人员行为的重要制度,旨在通过限制特定活动、区域或接触对象,预防违法犯罪复发。然而现实中,禁止令执行常因监管漏洞沦为“一纸空谈”。2025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采访活动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披露的全省首例禁止令执行监督案件,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关键样本。
案件始末:缓刑期内,“禁业令”成“空文”
这起案件的主角钱某,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触碰法律红线。2016年,钱某明知他人用屠宰生猪产生的猪花油、肥泡油等“猪下水”废弃物提炼有害“地沟油”,仍执意购买销售牟利。2018年2月,一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同时宣告刑事禁止令——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然而,社区矫正期间的钱某并未遵守禁令。他不仅从事生猪肉运输,还公开销售,完全违背禁止令要求。更值得关注的是,社区矫正机构早已知晓其违规行为,却以“无其他谋生手段”为由疏于管控,导致钱某在缓刑期内持续从事食品行业,禁止令沦为“摆设”。
2018年3月,鸠江区检察院获此线索后,立即指派刑事执行部门核查。经实地走访、查阅卷宗,确认钱某违规事实无误。3月10日,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收到建议后,矫正机构才展开自查自纠,逐步规范监管流程。
执行困境:为何禁止令“管不住人”?
“禁止令执行难,是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鸠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欢在采访中解释道。从性质上看,禁止令属于刑事执行范畴,但被执行人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这给监管带来天然难题——社区矫正人员无法24小时跟踪其动态,难以实时掌握从业情况。
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为行政人员,缺乏执法强制力,面对被执行人的违规行为,常因“无权限”“难处置”陷入被动。更关键的是,部分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薄弱、责任意识不足,对禁止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敷衍心态,既不主动跟踪被执行人的生活动态,也不及时制止违规行为。此外,禁止令执行涉及立法、司法、行政多领域,部门间配合不畅、信息断层,进一步加剧了监管漏洞,最终导致禁止令“纸面化”。
鸠江经验:构建监督机制,让禁止令“长出牙齿”
钱某案的监督处理,成为鸠江区检察院推动禁止令刚性执行的突破口。在核查该案的同时,检察院并未局限于“个案整改”,而是从“点”扩“面”,对辖区内所有涉及禁止令的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4名被执行人正处于禁止令执行阶段,随即针对性制定监管方案。
基于调查结果,鸠江区检察院发出安徽省首份禁止令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从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等方面,督促区司法局完善监管。这份建议引发连锁反应:相关司法所立即为钱某建立专项档案,增加检查频次,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严防类似问题复发。
以此为契机,鸠江区检察院构建起“常态化+专项化”的双重监督机制。在常态化监督中,检察人员通过定期走访、信息化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动态跟踪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与从业情况,监督司法所履行权利告知、分类管理等职责,筑牢日常监管防线;在专项化监督中,定期开展集中核查与“回头看”,覆盖辖区所有司法所,聚焦禁止令被执行人,全面排查从入矫到解矫的全流程监管漏洞,集中破解深层次问题。
这一机制很快显现成效。在后续一次专项检察中,检察人员发现因食品安全犯罪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倪某某,仍在自家面馆参与经营管理,当即向相关司法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同时,检察院还推动法院、司法局建立协同机制——法院将禁止令宣告情况同步抄送行政执法机关,实现信息互通、监督联动,形成“常态化筑牢基础、专项化攻坚克难”的监督模式,让禁止令真正从“纸面”落到“实处”,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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