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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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那么,非司法工作人员故意隐匿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杨某、符某某徇私枉法案》中明确:
1.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行为人事前与司法工作人员共谋,并协助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相关行为的,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不要求其有特殊身份。
法院认为,
杨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苟某某等人因持械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并致人受伤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在收受苟某某贿赂后,为使苟某某等人不受到刑事处罚,故意隐瞒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以“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予追究”为由通知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撤销该刑事案件,致使苟某某等人没有被追诉。杨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刑事处罚。
符某某作为法律工作者,明知苟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帮助苟某某逃脱刑事处罚,主动联系杨某请其帮忙将该案在检察院予以结案,不追究苟某某的刑事责任。符某某在与杨某共谋后,将违法取得的案卷材料提供给杨某查阅,并将苟某某的行贿款转交给杨某;其后又按照杨某的安排,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分别递交内容为申请公安机关撤案和申请检察院监督该案的《律师意见书》和《申请书》,以达到帮助杨某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从而撤销该刑事案件,不使苟某某受追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应予刑事处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二人主动退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周军律师提醒,非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与司法工作人员共谋并协助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相关行为的,属于的共犯,也构成徇私枉法罪。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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