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提前通知的。
因为冻结主打的就是一个突然袭击,就是要冻结你银行卡里的钱。如果提前通知你,你把钱转移了,那冻结还有什么意义呢?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关于法院冻结的相关情况。
1.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障的,非经有权机关、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冻结任何人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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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来看,有权冻结个人银行存款的主要有公检法、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等。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冻结银行卡基本上只有以下两种可能:一种是保全,一种是强制执行。
2.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就是在案件立案之前的保全。这种打的就是突然袭击,是绝对不可能提前通知你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在诉前保全完毕之后,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冻结到银行存款了,双方争议又不大、被冻结人对相关的债务认可的话,基本上会履行义务。
然后,也就没有什么诉讼的必要了。
但是,如果没有冻结到钱,或者没有冻结到足够的钱,或者被冻结一方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务的金额存在异议的话,那么,提请保全的一方就会提起诉讼,案件进入正式的审理程序了。
而通知你的时间基本上是到冻结实施完毕之后。
法院会将对方的起诉状、保全的裁定书、以及法院的开庭传票等,一起送达给你。
3.诉讼保全,显而易见,就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这个时间范围比较长一点,从立案开始一直到案件审理过程中,甚至到判决之后、申请执行之前。
从现实来说,这时候一般也都是先不通知你的,只有当实施完冻结程序以后,才会将诉讼保全的裁定书送达给你。
在具体的做法上跟前者差不多,主要是看双方有没有争议、以及有没有冻结到钱。
4.执行中的冻结又是另一种情况了。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确定你败诉了,然后你没有按照判决书、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对方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这时法院按照规定需要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告知你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环节。
但是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并不是要求必须先送达执行通知书,然后才进行冻结程序,两者可以同步进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而且从实务上看,这两者往往是同步进行的,甚至说先冻结,冻结之后再送达执行通知书。
其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想要尽可能的先控制住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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