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系台湾居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但上诉期仍告知为15天,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也迪律师解答
需要确定李某在大陆地区是否有住所。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若刘某在一审审理时明确其在大陆有住所,那么一审法院给予其15日的上诉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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