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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因其罪状表述模糊、构成要件开放,在实践中逐渐呈现“口袋化”倾向,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万能工具”。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呼吁对该罪进行司法限缩,以保障公民权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犯罪的辩护与研究,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他同时肩负着内蒙古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包头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重社会职责。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曾办理多起寻衅滋事罪案件不起诉案件。下面,张教授从避免寻衅滋事罪的过度扩张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无罪案例,从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系统探讨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辩护策略与出罪路径。
一、精准把握保护法益:行为未破坏社会秩序
刑事法理:
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秩序。对寻衅滋事罪限缩适用,必须立足于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若行为仅侵害特定个人或财产权益,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破坏,则不构成本罪。即便实施了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但没有危害到社会秩序,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案例支撑1:孔某某寻衅滋事案((2018)京02刑终668号)
案情:孔某某因不满被害人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划损其车门,造成损失7125元。
裁判要旨:行为针对特定财物,主观上无寻衅动机,未破坏社会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故无罪。
辩护要点:强调行为对象特定、事出有因,未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案例支撑2:易某寻衅滋事案((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104号)
案情:易某因车辆违停妨碍通行而划车,赔偿后获谅解。
裁判要旨:行为属民事侵权,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损毁”程度,且缺乏寻衅动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辩护策略:行为动机基于“义愤”,未藐视社会秩序,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论证行为针对特定对象,源于具体矛盾(如邻里纠纷、债务争议);通过现场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证明行为未引发公共场所混乱;引用司法解释,强调“社会秩序”需具现实危害性,而非抽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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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主观构成要素:缺乏寻衅动机
刑事法理:
对寻衅滋事罪这一特殊的犯罪,寻衅滋事的主观目的(动机),不但是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界分的主要依据,而且对于限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若行为基于正当诉求或具体纠纷,且无恶意滋事目的,则不构成本罪。总体上应当肯定该司法解释对动机目的作 出的限定,客观上起到了保持寻衅滋事罪独特性以及抑制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效果。
案例支撑1:王某某寻衅滋事案((2014)乐中刑初字第194号)
案情:王某某因母亲被辱骂而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
裁判要旨:行为系为制止辱骂,非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要件。
辩护要点:强调行为源于邻里纠纷,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案例支撑2:李某寻衅滋事罪((2019)冀0110刑初42号)
案情:李某在拆迁过程中实施毁财、伤害行为。
裁判要旨:行为目的为推进拆迁,非寻衅动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毁坏财物罪评价。
辩护策略:主观动机与行为目的挂钩,缺乏“起哄闹事”故意。审查案发背景,证明行为源于民事纠纷,如婚恋、债务、邻里矛盾;引用《寻衅滋事解释》第1条,主张“事出有因”不构罪;通过行为人供述、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无流氓动机。
三、严格解释入罪要素:限缩“情节严重”与“公共秩序混乱”
刑事法理:
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需满足“情节恶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定量要素。司法实践中需避免对模糊概念作扩大解释。
案例支撑1:闻某甲寻衅滋事罪((2014)宁刑再终字第2号)
案情:闻某甲指使他人殴打李青山,未造成伤害后果。
裁判要旨:行为未造成实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辩护策略:刑法不惩罚未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根据《网络诽谤解释》,网络谣言需引发现实公共秩序混乱方可入罪。若谣言仅引发网络讨论,未导致线下聚集或现实混乱,不构罪。质疑“情节严重”的认定:综合行为次数、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主张未达刑事门槛;区分网络秩序与现实秩序,强调网络谣言需具现实危害性;引用司法解释中的量化标准(如毁财数额、伤害程度),反对片面适用指标。
四、构建出罪机制:情节轻微与程序出罪
刑事法理:即使行为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若情节轻微、无追诉必要,可通过不起诉、免罚等程序出罪。
案例支撑1:白某、王某甲寻衅滋事案((2014)泉刑初字第411号)
案情:二人因工程款纠纷强占房屋,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拒不退出。
裁判要旨:行为属自力维权,虽不当但非寻衅滋事,不构罪。
辩护要点:民事纠纷中的过渡行为不应用刑法规制。
案例支撑2:赵某寻衅滋事罪((2019)云03刑终144号)
案情:赵某因纠纷打砸他人车辆,赔偿后获谅解。
裁判要旨:行为事出有因,目标特定,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数额不足不构罪。
辩护策略:引用《寻衅滋事解释》第8条,主张“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免罚”;强调行为人无前科、已赔偿谅解、主观恶性低;建议检察院适用酌定不起诉,或法院适用缓刑、免刑。
五、防止兜底适用:厘清此罪与彼罪界限
刑事法理:寻衅滋事罪常与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编造虚假信息等罪竞合。应坚持“从一重处断”原则,避免轻罪行为被拔高认定。
案例支撑1:
李某等寻衅滋事罪((2015)和刑初字第64号)
案情:多人参与打砸,但无法证明被告人为实行犯或共犯。
裁判要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无罪。
辩护策略: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论证行为更符合轻罪特征,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侮辱罪;引用竞合处断原则,反对“重罪兜底”;通过证据比对,揭示指控逻辑的矛盾。
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辩护核心在于紧扣保护法益、强化主观要件、严格解释入罪标准、激活出罪机制。辩护律师应充分运用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将“限缩”理念贯穿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及程序选择中,避免公民因不当入罪而遭受刑罚。司法实践中,唯有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才能防止寻衅滋事罪沦为社会治理的“口袋工具”,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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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律师办公场所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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