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10月22日作出的“沧环罚决﹝2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沧州植丰有机肥有限公司厂区外2块空地上晾晒有原料粪便。一块位于厂区东侧,长约284米、宽约95米,面积约为40亩(空地1号),该地块北侧为一长约360米、宽约50米的大坑塘(坑塘1号),该地块西侧有一长约50米、宽约3米的坑塘(坑塘2号),空地1号至两坑塘间可见粪污水自晾晒粪便向坑塘内流过的痕迹;另一块位于厂区北侧其他企业的空厂房旁,长约50米、宽约20米,面积约为1.5亩(空地2号),该地块北侧为一长约25米、平均宽度4.5米的坑塘(坑塘3号),现场有粪污水自空地2号向坑塘3号流入,坑塘3号内水呈黑褐色,坑塘3号与坑塘1号之间有一宽约40厘米的沟渠联通,有褐色污水自坑塘3号排入坑塘1号内。上述3个坑塘均未做防渗处理,四周均为围堰或土地,不与其他水体联通。
经调查,坑塘3号与坑塘1号之间的沟渠为沧州植丰有机肥有限公司人员自行挖掘。2025年7月6日,在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及沧州植丰有机肥有限公司人员的共同监督下,沧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采样人员对上述3个坑塘及坑塘1号西侧沟渠等四个点位内水体进行了采样检测;对3个坑塘及坑塘1号西侧沟渠周边土壤选取四个点位进行了采样监测,共计采样4组,每组约1公斤左右土壤样品。
监测结果显示沧州植丰有机肥有限公司周围被粪水污染的三个坑塘水质全部超标,超标倍数最高的因子为氨氮,最高超标倍数为17.96倍。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沧州植丰有机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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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河北、晚报帮办、说说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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