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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写他涉嫌的罪名是代替考试罪,好像是他代替别人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了,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我们家属也不太清楚。请问您知道许昌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代替考试罪吗?如何认定替代考试罪的范围?他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吗?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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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许昌市看守所地址:许昌市建安区榆林乡柏冢村西010县道。
导航:许昌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乘车路线:许昌东站(高铁东站)乘坐69路公交车到阳光大道工农路口站转乘J4路公交车至岗刘站下车,沿010县道向西步行1.8公里。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许昌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研究生入学考试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在此类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与被替代考试的,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对于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的,依法可从轻处罚。家属可以先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再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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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代考、助考、考试作弊等不良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中的考试范围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该类考试不一定由国家一级组织进行。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为了限缩刑事惩治范围,考试作弊犯罪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目前,许多领域都存在国家考试,且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大致可分为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类考试、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共计200多种。有的考试是主管部门自己组织,有的是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甚至是中介机构负责组织。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考试的类型,直接影响到所规定罪名的适用范围。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和审议过程中,曾采用过“依照国家规定举办的考试”“依照国家规定举办的考试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举办的考试”、“国家规定的考试”等表述,最终的表述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换言之,刑法只惩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对于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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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所涉考试必须是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考试”范围要小于“国家规定的考试”。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但是,“法律规定考试”只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考试,不包括其他国家规定中涉及的考试。
二是国家考试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
有些法律规定的考试,依照规定不是由国家一级统一组织,而是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这些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国家考试,既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招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考试,也包括各省市等地方组织的录用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再如,高考既有全国统一考试,也有各省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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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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