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强制医疗实行监督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共同担负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职责,且又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并通过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从而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职权。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为了防止和及时纠正在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环节中出现的错误和违法行为,正确应用法律,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增加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实行监督。在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中,既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监督,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意见及日常侦查工作来实现监督的,包括侦查机关在收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材料,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是否合法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强制医疗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等来实现的。
二是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在强制医疗的执行程序中,既包括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解除批准活动。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有审查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治疗,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按照要求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是否保障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批准程序和批准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等。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有违法行为,可以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活动,也必须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定,滥用法律监督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强制医疗的正确适用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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