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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江苏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可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据@江苏医保 最新发布,近期,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由发放给用人单位调整为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
《通知》明确,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将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可以按照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
发放方式调整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发放方式调整后,将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不需要女职工递交申请材料,进一步提高生育津贴发放效率,提升职工获得感与幸福感。提醒各位孕妈,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记得及时登录“江苏医保云”APP或个人网厅完善个人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确保生育津贴能够及时发放。
内容来源 | 江苏医保
编辑 | 张萌萌
校对 | 许鹏锋
审核 | 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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