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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及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与颁布,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话题被提上案头。9月20日,京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蔚在论坛上的与谈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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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很高兴参加这个活动,感谢岐龙的组织,也认识到各位名师和优秀的大律师们。
利用这个机会,主要是来学习,我自己分享的主题是真假股东之辩。在办案工作中会遇到很多登记股东和实际股东不一样的情形,我在办案的时候会拿出一个结论,有利于我的委托人。但是办完以后,我也会不停地再思考,到底他是真股东还是假股东,当然真假是一个通俗的说法,是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说的。对于法律人来说,可能会说这就是一个登记股东和非登记股东的情形。如果是真假股东,除了这两种情形,还会加上冒名股东,今天说的只是其中的一个情形,作为股权让与担保情况下,担保权人是否可以行使真正的股东权利?结合具体案情给大家展示一下。
案情是:丙有个一亿多的房子,除此之外没有什么了,也不经营了,乙想买他的房子,双方签了买卖合同。丙只有一个股东,丁。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想一个多亿的税款很高,所以不如改一下,就由乙和丁来签股权让与合同,这个股权价格只签了1500万,税就少交了很多,但是乙的付款还是要一亿多。这一个多亿拿不出来,就融资,乙和甲就签了一个借贷合同。甲也不是吃素的,说要担保,担保就是股权。丁的股权很值钱,丁和甲签了股权让与合同,本质各方都认可它是一个担保。他们还约定了甲可以行使真实的股东权利。甲在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把股权单独转让出去了,债权没有转让。在他持有了十多年之后,又把债权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戌。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到股权登记名义人是戊,债权享有人是戌。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什么问题出现了呢?先简单说一下真正的股东权利,真股东被抓了,15年不管公司的事,让与担保权人掌握一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公章都由他来管,只是公司没有经营。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丙的债权人庚,他查封了丙的房产,这个时候戊很着急,戌也很着急,乙也很着急,大家都想分一杯羹,但是庚的债权太大了,基本上覆盖了所有房产价值。这个时候戊为了稀释掉庚的债权,提出丙破产。
我想问在座的各位大律师们,这个戊做了一个股东会决定,决定丙破产,可不可以?这是我们遇到的很难的一个问题,同时庚、乙、戌都提出了破产债权的确认。这个案子我只是摘取了其中一个点而已,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谁是真正的股东,你说他是登记股东,他们约定了可以行使真实的股东权利。你说他是真股东,他承认他是担保权人,到时候要还回来。
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这个股权让与担保是不是合法?我们查到崔老师在《合同法》总论就说,这个是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69条有规定的,可以股权让与担保。他只是担保权人,不是真股东,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他不承担真股东的义务,所以对应的就不享有真股东的权利。此外,甲把股权让与出去了,他还享不享有股权担保权呢?当然有规定说股权可以做质权,股权的质权跟股权让与担保又不一样,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就非常头痛,法院也认可戊只是担保权人,是名义股东,他就不应该行使真实的股东权利。可是我在介入的时候就非常非常晚了,在前期的庚代理人根本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没有说戊提出来决定破产,并且目标公司去申请破产,这个是缺乏股东权的,没有说。即使说了,我们还面临一个问题,这也是民商律师可能需要注意法律关系中的一点,就是股东不是真股东,但是他做出了一个真决议,公司还执行,这个时候公司的执行对还是不对。就此我也请教崔老师,崔老师说这个时候要看公司的高管是否知情,这个案子中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比较有利的是公司高管肯定是知情的,知道他不是一个真实的股东,因为公司的高管、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和监事,都是登记股东来任命的。在办这个案子的过程中,我就想到在《公司法》的问题上,其实有很多民商法的法律关系的方法来值得思考。
我在这个案子中,虽然我在办案中有了自己的定论,但是我认为还是有很多的反思空间,我也是趁此机会向各位讨教,这可能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今天的分享也只是一个小小的开始,希望后续可以有更多的交流。我在以往的交流中也跟赵岐龙律师学到了很多,也希望今后向大家多多学习。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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