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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被执行人能否诉请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
被执行人只能诉请确认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被执行人请求确认协议有效的,实质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阅读提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执行人以协议有效为由诉至法院,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应否受理?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只能诉请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被执行人请求确认协议有效的,实质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简介:
1.2015年6月7日,长春中院一审判决确认:某成公司应向某源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该判决结果经吉林高院二审维持。
2.执行中,某成公司与某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
3.2016年9月18日,某成公司部分还款后,长春中院裁定终本执行。
4.2017年10月12日,经某源公司申请,长春中院裁定恢复执行。某成公司向长春中院提出异议、向吉林高院申请复议,理由之一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应终止本案执行,但结果均未获支持。
5.某成公司遂以确认执行程序中形成的协议有效为由,另诉至一审法院。
6.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执行和解协议并非对原法律关系的根本性变更,不能脱离原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法院对同一纠纷不作重复评价,一审裁定驳回某成公司起诉。某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吉林高院。
7.2019年1月24日,吉林高院明确,某成公司无权要求确认协议有效,二审裁定驳回某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某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8.2019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某成公司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法院应否受理被执行人本案诉讼?
裁判要点:
一、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认为,某成公司与某源公司之间有关货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的(2016)吉民终2号民事判决确定。虽然在执行程序中,某成公司与某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还款协议书》,但该协议的基础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不具有变更生效判决既决事项的作用。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根据其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实质上是要求法院对已经判决的诉讼标的再次进行裁判,构成重复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二、被执行人仅能诉请确认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本案被执行人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认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在主张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时才能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某成公司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以确认合同有效、某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某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某成公司无权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再审裁定驳回某成公司申请。
案例来源:
《某成公司与某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408号]
实战指南:
一、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外,执行和解协议通常不具可诉性。
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来说,执行当事人虽可对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变更,但协议本质没有根本性改变基础法律关系,而是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自然延续。涉及既判力问题,当事人自行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不作否定性评价,但在协议未自行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对同一纠纷不应作二次评价,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了特定主体可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的几种特殊情形。第一种,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在所不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回归本案争议焦点,值得探讨的问题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之诉?
二、针对这二者,实践中均有观点分歧:
通说认为,被执行人无权诉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根据本案最高法院确认的规则,参考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可以看出,多数法院较为认可这一观点。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另行提起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之诉,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即使部分基层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并作出裁判,到二审中,这一错误通常也会得到上级法院纠正(参见延伸阅读案例1-3)。
多数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之诉,但也有部分法院持相反观点。根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诉权围绕“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展开,涉及协议履行的多数争议中,法院同样需对协议效力作出判断,从通常理解来说,申请执行人有权针对协议履行起诉,举重以明轻,申请执行人当然也有权针对协议效力起诉(参见延伸阅读案例5)。对此,有法院持不同观点,毕竟,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条款本身出发,确实没有哪条载明:申请执行人享有“单独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诉权。另外,申请执行人单纯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之诉,在其未表明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还是向执行法院提起请求被执行人一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诉讼的情况下,对其自身没有任何意义(参见延伸阅读案例4)。
三、在执行和解协议有关纠纷中,“确认合同有效”可能并非常见案由,但是,鉴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确有不少争议,我们建议当事人对此保持慎重。
针对被执行人,若在签订并正常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仍被申请恢复执行,应及时通过执行异议等程序救济。即使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也需留意:执行法院是否依法扣除协议已经履行部分,避免因重复履行而受损。
针对申请执行人,如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产生争议,首先应明确选择何种救济途径。如选择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应慎用“确认合同有效”这类争议案由,虽然,在多数情况下,选择这一案由并无实质错误,但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如确要以此案由起诉,建议申请执行人充分做好检索与沟通,并留意案件管辖问题。
法律规定:
1.《执行和解若干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2.《民诉法解释(2015)》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1.被执行人无权提起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之诉。
案例1:《金某公司、某三建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安徽高院(2022)皖民终242号]
安徽高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协商一致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一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由此可见,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起诉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该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起到督促和制约作用: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申请执行人不接受被执行人的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并无不利影响,被执行人无需起诉要求申请执行人接受履行。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的内容看,也是规定在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赋予被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享有诉权。本案金某公司系被执行人,其要求确认2020年10月12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既无必要,也无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王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四川高院(2025)川民申23号]
四川高院认为,经查,林某芳与王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天全民初字第573号民判决,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王某与林某芳于2018年7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向一审法院就确认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提起本案诉讼,系对原来已经法院处理的同一事由再次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且根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而被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则无法律依据。故本案王某作为被执行人提起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的诉讼于法无据,王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盛某公司、某典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河南高院(2021)豫民申853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主要涉及二审判决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第一,盛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已经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某典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起诉请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并已履行完毕,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期间,某典公司亦于2020年9月9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按执行和解协议债务已履行完毕并请求驳回执行申请。本案存在程序交叉,原审未予注意和审查。第二,在执行法院已立案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认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能另行起诉请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并履行完毕。本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第三,一审判决主文与某典公司的起诉请求不一致,本案存在超诉讼请求裁判的情形。
2.申请执行人无权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之诉。
案例4:《冯某、李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滕州法院(2021)鲁0481民初9037号]
滕州法院认为,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除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外,执行和解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因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法院会当然确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但是申请执行人选择请求被执行人一方履行和解协议,一旦执行法院判决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并判决被执行人一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原生效法律文书将不再作为执行依据,原执行案件将会终结,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第16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是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确认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和解协议的诉权。法律及相关解释没有规定申请执行人单独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诉权。另外,申请执行人单纯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在其未表明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还是向执行法院提起请求被执行人一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诉讼的情况下,对其自身没有任何意义。故冯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其可以另行选择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或者选择向执行法院提起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之诉。
3.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之诉。
案例5:《某影视传媒公司、乔某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青岛城阳法院(2021)鲁0214民初10758号]
青岛城阳法院认为,某影视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有效。……本案系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和解若干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纠纷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执行和解若干规定》(法释〔2020〕21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并已经部分履行,故本院确认涉案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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