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侵财类犯罪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针对不特定人,而财产类犯罪侵犯的则是特定人的财产权利。
![]()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二、主观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填补精神空虚等动机,而财产类犯罪一般只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动机没有特殊要求。
三、客观行为手段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没有明显采用暴力、胁迫,而是以语言、神态甚至身体特征等表现出来的霸气,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一种压力或威慑。而财产类犯罪中抢劫是采用暴力、胁迫使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方法劫取财物、抢夺是以强力公然夺取财物、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来索取财物、故意毁坏财物则没有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威胁。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强拿硬要财物时,遇到被害人反抗,行为人又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公然夺取财物的,就应以抢劫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个兜底性罪名,具有补充性,实施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优先考虑以其他犯罪论处。如果暴力、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达到抢劫、敲诈勒索罪的程度,以及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认定为相应的犯罪,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