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中,工程造价争议的产生具有必然性与复杂性,其不仅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更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权益受损。工程造价争议评审作为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凭借其专业性、高效性特点,在化解此类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工程造价争议与评审的核心概念界定出发,深入剖析争议产生的根源与类型,系统阐述评审机制的运行流程与实践价值,并针对当前评审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路径,旨在为建设工程领域争议的高效、公正解决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一、工程造价争议与评审的概念界定
(一)工程造价争议的核心内涵
工程造价争议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其本质是合同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相关客观事实的认定分歧,且无法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形。具体而言,这种争议源于对合同条款的不同解读、工程实际施工与合同约定的偏差、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与否等问题,最终导致双方在工程造价的计算、核定结果上产生差异。例如,在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方主张按照新增工程量及合同约定单价计算费用,而发包方认为新增工程应重新核定单价,双方由此产生的分歧即属于典型的工程造价争议。
(二)工程造价争议评审的定义与特征
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是一种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方式,指当合同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争议后,依据双方事先约定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委托,将争议事项提交至具备专业资质的评审机构,由评审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分析、论证,并最终出具评审决定的纠纷解决过程。其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 专业性:评审机构的组成人员多为工程造价、工程技术、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对争议中的复杂技术问题和法律条款进行精准解读与判断。
2. 高效性:相较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的流程更为简便,通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出具评审决定,有效缩短争议解决周期,减少工程延误损失。
3. 灵活性:评审过程可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评审程序,表达自身观点与诉求,且评审决定的作出不受严格诉讼程序的限制。
4. 委托性:争议评审的启动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院、仲裁委的委托为前提,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司法、仲裁机关对专业争议解决方式的认可。
二、工程造价争议的主要类型与成因分析
(一)工程造价争议的主要类型
1. 工程量争议:此类争议主要围绕工程量的计算范围、计算规则、计量依据等方面产生。例如,对于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承包方主张按照施工记录和监理签证进行计算,而发包方认为部分隐蔽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应计入工程量,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2. 工程单价争议:当工程出现变更、新增项目或材料价格波动时,双方常对工程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新增项目的单价,承包方要求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执行,而发包方主张重新询价确定单价,进而引发争议。
3. 工程价款调整争议:建设工程周期长、受外界因素影响大,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用调整、政策法规变化等均可能导致工程价款需要调整。双方在调整幅度、调整依据、调整时间等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易引发此类争议。
4. 工程索赔争议: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延误支付工程款,或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等,一方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对索赔的合理性、索赔金额或工期延长天数存在异议,从而产生争议。
(二)工程造价争议的成因
1. 合同条款不完善:部分建设工程合同条款模糊、不具体,对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则、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价款调整的条件等关键内容约定不明确,为后续争议的产生埋下隐患。
2. 工程管理不规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对工程进度、质量、变更签证等管理不到位,承包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进行施工,且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导致争议不断积累。
3. 专业认知差异:工程造价涉及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合同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对工程造价相关知识和规范的理解存在差异,容易引发争议。
4. 市场环境变化:建设工程市场受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政策法规等因素影响较大,市场环境的波动可能导致工程实际成本与合同约定成本出现较大偏差,进而引发双方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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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的运行流程与实践价值
(一)工程造价争议评审的运行流程
1. 评审启动: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收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函后,向选定的评审机构提交书面评审申请,并提供与争议相关的合同文件、施工资料、签证记录等材料。
2. 评审组组建: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争议的专业性质和复杂程度,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通常由工程造价专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以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3. 调查与质证:评审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允许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4. 分析与论证:评审组在充分掌握争议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明确争议的焦点和核心问题,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
5. 出具评审决定:评审组根据分析论证结果,形成最终的评审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评审决定应明确争议的解决结果、依据和理由,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人对评审决定无异议的,应按照评审决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二)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的实践价值
1. 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争议评审机制能够快速响应当事人的争议解决需求,通过简化的流程和专业的评审团队,在较短时间内出具评审决定,有效避免了诉讼、仲裁程序冗长导致的工程延误,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2. 保障争议解决的专业性与公正性:评审组由具备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能够准确把握工程造价争议中的技术难点和法律要点,从专业角度对争议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通过高效、公正地解决工程造价争议,能够及时化解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避免争议升级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4. 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相较于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的费用相对较低,且能够有效缩短争议解决周期,减少当事人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工程停工损失等方面的支出,降低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
四、当前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评审机构与专家管理不规范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评审机构数量较多,但部分机构的资质水平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机制。同时,评审专家的选拔、考核、管理机制不完善,部分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评审决定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虽然争议评审决定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法律层面上,其法律效力尚未得到明确界定。当事人对评审决定不服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推翻评审决定,导致评审决定的执行力度不足,影响了争议评审机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当事人对争议评审机制认知不足
部分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的了解和认识不够深入,更倾向于选择传统的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对争议评审机制的优势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争议评审机制的应用范围受限。
(四)评审程序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工程造价争议评审程序规范,各评审机构在评审流程、证据规则、评审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不足,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五、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加强评审机构与专家队伍建设
1. 建立统一的评审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监管体系,加强对评审机构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淘汰资质不足、管理不规范的评审机构,提高评审机构的整体素质。
2. 完善评审专家选拔、考核、培训和退出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进行严格考核和定期培训,确保评审专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二)明确评审决定的法律效力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决定的法律效力,赋予其类似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评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评审决定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否则评审决定应得到强制执行,提高评审决定的执行力度和权威性。
(三)加大对争议评审机制的宣传与推广
通过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的宣传与推广,提高当事人对争议评审机制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同时,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争议评审条款,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采用争议评审机制解决工程造价争议,扩大争议评审机制的应用范围。
(四)制定统一的评审程序规范
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制定统一的工程造价争议评审程序规范,明确评审的启动条件、流程、证据规则、评审期限、评审决定的作出等内容,确保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对评审程序的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结论
工程造价争议的高效、公正解决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作为一种专业化、高效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然而,当前我国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仍存在评审机构与专家管理不规范、评审决定法律效力不明确、当事人认知不足、评审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通过加强评审机构与专家队伍建设、明确评审决定法律效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制定统一的评审程序规范等优化路径,能够有效提升工程造价争议评审机制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使其在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马楠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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