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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洪)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昌润岗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小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4MA0KAJONX4
地址:洪洞县万安镇万安村西北侧350m处
2025年8月5日,今日头条用户“沧海一粟”发布“洪洞县(万安镇)佳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散煤违规堆放及环境污染”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6日通过调查发现,今日头条用户“沧海一粟”发布的洪洞县(万安镇)佳腾商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实为你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厂区东北侧露天堆放及晾晒煤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年8月6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测量照片,网络信息发布截屏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洪)罚告(2025)13号}和2025年9月10日《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Q-2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万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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