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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给你缴社保,你为了不断缴,只好自己掏腰包先垫上?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一份新文件,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员工自行缴纳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完全可以向公司索赔损失!
文件背景:为什么这份通知如此重要?
这份题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28号)的文件,于2025年4月9日发布,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率。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在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社保”的硬性规定,保护咱们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件中提到,社会保险费是社保基金的核心来源,如果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不仅损害员工利益,还可能影响整个社保体系的稳定运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并代扣代缴员工部分。如果公司违法不缴,就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员工自行缴费后成功索赔
文件中的第四个典型案例,它明确了“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自行缴纳后能否索赔”的裁判原则。
基本案情: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只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他社保项目如养老、医疗等均未缴纳。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社保权益,李某自行出资,垫付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用。事后,李某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因对仲裁结果不满,他又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赔偿李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公司未缴社保而由李某自行承担的费用损失。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用人单位不能将自身义务转嫁给员工,否则必须赔偿。
案例分析:法院指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社保是违法行为。员工自行垫付公司应缴部分,本质上是一种损失——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因此,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强调了社保缴纳的强制性,为企业敲响警钟:任何逃避社保责任的行为,都可能面临赔偿风险。
网友热议:这些疑问你有吗?
文件发布后,迅速引发网友讨论。阿宇整理了几个热点评论,并基于法律常识为你解读(非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网友“范某某”问:“如果是自行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是否可以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这个问题很常见。灵活就业社保与单位社保在险种和比例上有所不同,但核心原则不变:如果员工因公司未缴而被迫以灵活就业形式缴费,导致多支出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这部分损失仍可索赔。不过,实践中需提供证据证明缴费与公司未缴之间的因果关系。
损失如何计算:网友“简某”和“桂某某”都关心“损失金额怎么确定”。一般来说,损失应以员工实际垫付的、本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为准。例如,你可以提供缴费凭证,计算出公司应缴份额。如果公司正常缴纳,这部分钱本不该由你出;现在你代付了,公司就得“还回来”。
时效问题:网友“黎某”问:“是否有时效限制?” 如果是公司未缴社保你未自行垫付的,社保补缴原则上是不限时效,但注意,如果是深圳则受2年的时效限制。如果你已经垫付了社保,属于你和公司间存在债务纠纷或劳动争议,那么,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建议你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过期。
其他观点:有人提到“不当得利”(网友“佟某某”),这在法律上也有依据——公司因未缴费而“受益”,员工受损,符合赔偿条件。还有网友担心“自己少缴费了”(李某某),其实不然:自行缴费确保了社保连续,索赔后你并无损失,反而维护了权益。
总结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的坚定立场。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社保,不仅是违规,更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社保是咱们劳动人民的“安全网”,千万别因公司推诿而放弃。
来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5〕28号)及案例四整理。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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