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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当事人因分割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准确把握共有财产请求权的精神。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并未规定。
一、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主体
对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的分割,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主体只能为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在共有人失踪情况下的财产代管人,共有人破产情况下的破产管理人等,也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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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执业经验、从事律师行业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
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是指各共有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请求其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关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形成权;有的认为是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例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不需要他方作出行为,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也有例外,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不得分割的约定,或者没有重大理由,则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如此又不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因此,将共有物分割认定为请求权比较恰当,在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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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物分割引发纠纷的处理
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协议。如果有协议,则要先审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其次,要注意区分协议分割与裁判分割。在当事人就共有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共有物的分割。
对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存在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主张分割共有人要证明共有物属于原、被告;二是主张分割共有人需要证明发生了共有基础丧失的事实或者有重大理由从而需要分割共有物。《民法典》对什么情况属于“重大理由”未作明确的规定,但一定要注意“重大”二字。一般而言,通常除非是不得已、非常紧迫的事由,否则不应视为重大理由对抗各共有人之间的禁止分割的约定,但共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病重需要治疗费用等情况则应当视为可以请求分割的“重大理由”,该理由是否已经构成影响共有人生产、生活的重大理由,需要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综合考虑共有关系等方面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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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有的基础丧失”?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如夫妻关系恶化、长期分居,但因为某种原因该对夫妻一直没有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情形,应该得到支持。共有的基础丧失,并不等于法律上的共同共有关系也“丧失”。如果夫妻已经离婚了,但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还没有分割,该共有财产的性质就不再属于共同共有,而应该是按份共有,不应适用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就是指共同共有彻底解体导致的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既然共同共有关系都没有了,原来的共同共有人当然可以请求分割原来的共有物,更加符合共同共有的消灭理论。
法院在判决共有物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分割的事由是否成立,结合《民法典》第304条的规定,就分割的方式、份额的分配等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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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中分割请求的把握尺度应该有所不同。因共有关系的基础不同,按份共有在本质上具有临时性,共同共有尽管基于特殊关系,也会出现共有关系的基础丧失等原因造成分家析产的结果。故此,共有人或主动或被动提出共有物分割请求。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与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在是否可以自由分割上是有区别的。对于按份共有财产,可以从宽掌握,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份额,以允许分割为原则,以不允许分割为例外。但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由于人的结合较为密切,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应当从严把握,为维持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和谐,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以允许分割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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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推荐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纠纷、再审申诉、公司法务等各类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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