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股东承诺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近年来的商事实践中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对赌协议、股权转让和公司治理纠纷中频繁出现。这一问题本质上涉及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与股东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 ,同时也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与股东退出机制的协调。随着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演进,对此类承诺的法律效力认定已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但仍有诸多细节值得深入探讨。
一、法律框架与效力认定标准
(一)法定回购与约定回购的区分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回购采取"法定回购为主、约定回购为辅"的制度设计。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原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法定回购情形:
1.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需同时满足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且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 。
2. 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需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 。
3.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但修改章程继续存续:同样要求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 。
此外,新《公司法》新增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权利仍属于法定回购范畴 。
约定回购则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 ,如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公司章程中的"人走股留"条款等。这类约定回购协议的效力认定遵循以下标准:
1. 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禁止性规定 。
2. 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议需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3. 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内容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原则 。
(二)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股东承诺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的效力认定存在明显转变:
1. 早期严格审查:在"海富案"(2012)等早期案例中,法院倾向于认定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回购协议无效,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和抽逃出资禁止规定 。
2. 《九民纪要》后的效力与履行分离: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确立了"效力与履行分离"的裁判思路,即回购协议本身有效,但实际履行需满足公司法程序要求 。
3. 2023年公司法修订后的规则完善: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同时第八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进一步明确了回购程序的法律要求 。
二、不同回购主体的法律效力差异
(一)公司作为回购主体的效力认定
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的协议效力通常取决于履行程序的合规性 :
1. 协议效力: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回购协议通常有效 。最高院在(2015)民申字第2819号案中明确指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
2. 履行条件:公司实际履行回购义务必须完成减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通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需直接通知,不能仅以公告代替)、公告(省级以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3. 减资程序的司法审查:法院对减资程序的审查趋严,重点考察:
n 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性(排除被回购股东表决权,且表决权比例符合要求)
n 债权人通知的充分性(已知债权人需直接通知,不能仅以公告代替)
n 公司偿债能力是否受损(减资后公司仍需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股东或第三方作为回购主体的效力认定
股东或第三方作为回购主体的协议效力认定相对宽松 :
1. 股东间回购:
n 协议有效,但章程可对程序进行合理限制(如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不得禁止股权转让
n 若章程通过多数决限制股权转让但实质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如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该限制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n 典型案例: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法院认可公司章程"人走股留"条款的效力
2. 第三方回购:
n 非关联方:协议通常有效,但需确保交易价格合理且不显失公平
n 关联方:若第三方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法院可能穿透审查,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协议无效
n 典型案例:(2018)川01民终16665号案中,法院支持投资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认为该协议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三、回购协议履行的程序要求
(一)股东会决议的程序要求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回购股权的必要程序 :
1. 表决权排除规则:被回购股东的表决权应排除,避免其通过自身投票影响回购决议 。若未排除其表决权且其参与通过决议,可能导致决议无效(如万禹公司案) 。
2. 特别多数决要求: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被回购股东表决权排除后,剩余股东的表决权需满足这一比例要求。
3. 章程限制的边界:公司章程可对回购条件进行合理限制,但不得禁止股权转让。若章程要求更高比例(如全体一致同意),则需遵循章程规定 。
(二)债权人保护程序
债权人保护程序是公司回购股权的另一关键环节 :
1. 已知债权人通知义务: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不能仅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已知债权人"包括:
n 减资决议作出届满十日前已形成债权的债权人
n 与公司有明确交易关系的债权人
n 公司财务报表或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债权人
2. 公告要求:公司应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3. 债权人异议处理: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三)回购股权的处置期限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公司因法定情形收购的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公司长期持有自身股权,影响公司治理和资本结构。
四、股东承诺回购股权的法律效力
(一)股东承诺回购的效力认定
股东承诺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承诺的性质和履行方式 :
1. 股东个人承诺:若股东以个人身份承诺回购另一股东股权,该承诺属于股东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通常有效。但若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
2. 股东作为公司代表的承诺:若股东代表公司承诺回购股权,需进一步考察:
n 公司是否实际授权该股东代表公司作出承诺
n 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
n 公司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该承诺
(二)控股股东承诺回购的特殊规则
控股股东承诺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时,法律效力认定更为严格 :
1. 责任认定:控股股东承诺回购股权时,若涉及公司直接回购但未履行减资程序,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2. 穿透审查:法院可能穿透审查控股股东承诺回购的实质目的,若发现存在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可能认定承诺无效 。
3. 举证责任:主张承诺无效的一方需举证证明控股股东存在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
(三)承诺回购与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的平衡
承诺回购的法律效力认定需在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资本维持原则之间寻求平衡 :
1. 资本维持原则的重新解读:新《公司法》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解读有所变化,从单纯保护债权人利益转向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发展需求 。但公司回购股权仍需遵循法定程序以避免抽逃出资风险 。
2. 意思自治的合理空间: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股东之间的回购协议应受到尊重 。最高院在指导案例96号中明确指出,有限公司章程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则性文件,符合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应视为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 。
3. 司法审查的灵活性:法院在审查承诺回购的效力时,不再简单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综合考虑协议内容、公司经营状况、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因素 。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有效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5)民申字第2819号案
l 案情:鸿源公司与股东达成《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约定特定条件下公司可回购股东股权 。
l 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该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公司回购股权并不必然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只要通过合法程序(如减资)即可 。
l 启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回购协议本身有效,但实际履行需满足公司法程序要求 。
案例二: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l 案情:大华公司章程规定"人走股留",即股东离职后公司可回购其股权。
l 裁判要点:陕西高院认为,该章程条款符合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
l 启示:公司章程可约定回购条件,但需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且不损害股东根本权益 。
(二)无效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0)最高法民再350号案
l 案情:财神岛公司与广华投资企业签订协议,约定若公司不能完成上市,财神岛公司应全额收购广华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权。
l 裁判要点:最高院认为,该协议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广华投资企业请求财神岛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不成立。
l 启示:不符合法定情形且未履行减资程序的公司回购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案例二:(2020)皖民终83号案
l 案情:正远公司未经过减资程序,金通安益基金要求正远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l 裁判要点:安徽省高院认为,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即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或抽回。
l 启示:公司回购股权必须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否则构成抽逃出资 。
六、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一)协议效力与履行分离原则
法院普遍采用"协议效力与履行分离"的裁判思路 :
1. 协议效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司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通常认定为有效。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 。
2. 履行条件:协议有效不等于可以强制履行。若涉及公司回购,必须满足减资程序等公司法要求 。法院在审理时,会区分协议效力与履行条件,前者受合同法调整,后者受公司法调整 。
(二)控股股东承诺回购的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对控股股东承诺回购的审查更为严格 :
1. 实质审查:法院会穿透审查控股股东承诺回购的实质目的,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
2. 责任认定:若控股股东承诺回购导致公司减资程序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需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3. 举证责任:主张承诺无效的一方需举证证明控股股东存在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
(三)减资程序瑕疵的司法处理
减资程序瑕疵的司法处理呈现以下特点:
1. 不直接导致协议无效:程序瑕疵不影响回购协议本身效力,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强制履行回购义务 。
2. 股东责任: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或未完成减资的股东可能需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例如,德力西案中,法院类推适用抽逃出资规则,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
3. 补正空间:若公司在诉讼中补正程序(如补发通知、公告),且证明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能支持履行 。
七、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一)法律风险分析
股东承诺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风险:若承诺涉及公司直接回购但未履行减资程序,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2. 程序瑕疵风险:减资程序的瑕疵可能导致回购无法实际履行,或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3. 控股股东责任风险:控股股东承诺回购时若存在滥用权利情形,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 协议效力风险:若协议内容本身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如固定收益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
(二)防范建议
为规避上述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 协议设计的合规性:
n 明确区分回购主体(公司、股东或第三方)
n 若涉及公司回购,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减资程序的履行条件和时间表
n 避免约定固定收益条款,防止被认定为"明股实债"
2. 程序合规的保障:
n 确保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排除被回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n 严格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已知债权人需直接通知,不能仅以公告代替)
n 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回购导致公司资不抵债
3. 控股股东承诺的特殊考量:
n 控股股东承诺回购时,应避免直接损害公司利益或债权人利益
n 可考虑由控股股东个人承担回购义务,而非通过公司回购
n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控股股东的担保责任,避免与公司直接回购混淆
4. 争议解决的前置安排:
n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
n 约定回购价款的确定方式(如第三方评估、公司净资产比例等)
n 设置合理的回购条件和触发机制,避免显失公平
八、结论与展望
股东承诺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的法律效力认定已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 ,主要体现为:
1. 协议效力与履行分离:法院普遍认可约定回购协议的效力,但实际履行需满足公司法程序要求 。
2. 资本维持原则的灵活适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股东通过合法程序实现回购 。
3. 控股股东责任的严格性:控股股东承诺回购时,若涉及公司直接回购但未履行程序,可能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4. 程序瑕疵的补救空间:减资程序的瑕疵不影响协议效力,但可能导致履行不能或股东担责 。
展望未来,股东承诺回购股权的法律效力认定将呈现以下趋势:
1. 司法解释的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发布更详细的司法解释,明确约定回购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
2. 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2023年公司法修订已为股权回购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框架,未来可能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
3. 司法实践的统一性:随着司法解释的完善和指导案例的推广,不同地区法院对股东承诺回购股权的裁判标准将更加统一。
4. 技术赋能的程序合规: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可能在股权回购程序合规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提高程序透明度和效率 。
在实践中,股东承诺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的法律效力认定需综合考虑协议内容、公司法程序要求和各方利益平衡 。协议本身有效不等于可以强制履行,只有在满足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回购承诺才能得到司法支持。对于投资者而言,应更加注重协议设计的合规性,确保回购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公司而言,应通过章程合理约定回购条件,既保障股东退出自由,又维护公司资本稳定;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应谨慎对待回购承诺,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滥用权利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总之,股东承诺公司回购另一股东股权的法律效力认定是公司法与合同法交叉领域的重要问题 ,需要在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资本维持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同时也需关注债权人利益保护与股东退出机制的协调。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领域的法律适用将更加清晰和统一。
参考来源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_百度百科
[2] 最高院:投资人与标的公司和原股东共同约定股权回购的条款...
[3]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以及面对破产时投资人如何行使回购权
[4]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纠纷的12个案例
[5] 从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看股东权益保护之股东回购请求权-七方法...
[6] 公司和股东能否约定公司回购股权
[7] 普通新闻内容如下:
搜狐网
[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方式之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成功案例...
[9] 从方分享|太全了!一文读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
[10] 股权投资退出纠纷研究报告(四)—股权回购的裁判路径及可...
[11] 不同对赌模式下,股权回购的效力(五)—限期回购模式-知...
[12] 你需要了解的股权回购:权利性质和行权期限
[13] 公司回购股权的困境分析(下篇)
[14] 对赌中股权回购条款的司法实务观察
[15] 对赌协议效力及股权回购条件是否成立的审查认定
[16] 不同对赌模式下,股权回购行为效力的认定标准
[17]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吗?
[18] 周悦律师|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几种情况
[19] 公司减资时所负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应如何来确定?
[20] 新《公司法》第89条,股东回购股权的4种情形
[21] 股权咨询公司:胜蓝股权丨一文读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
[22]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到位之三—欠钱的公司减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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