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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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纠纷案件中,保证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如果主债权无法明确的,保证人是否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重建机(济宁)有限公司等诉哈尔滨华某某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只有当被担保的主债权合法有效且数额可以确定时,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无法确定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无从谈起。
本案焦点是:被担保的主债权无法确定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认定。
本案中,某重济宁公司、某重公司要求华某某盛公司、张某、胡某静、蔡某虎承担担保责任的基础,是基于华某某盛公司、张某、胡某静、蔡某虎为履行某重济宁公司与某盛公司之间《产品经销协议书》而向某重济宁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该《担保函》载明,如某盛公司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拖欠某重济宁公司货款以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华某某盛公司、张某、胡某静、蔡某虎保证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即为华某某盛公司、张某、胡某静、蔡某虎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如承担,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对此,法院认为,华某某盛公司、张某、胡某静、蔡某虎以出具《担保函》的形式,为某盛公司适当履行《产品经销协议书》而向某重济宁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某盛公司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协议义务而拖欠某重济宁公司的货款以及造成的一切损失,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产品经销协议书》到期之日起两年。
可见,华某某盛公司、张某、胡某静、蔡某虎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间均可以确定,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案保证合同依法成立。
但同时,只有当被担保的主债权合法有效且数额可以确定时,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担保的主债权无法确定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无从谈起。
从担保制度的本质来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必须具有可预见性。若主债权模糊不清,保证人无法预判自身责任边界,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担保制度的风险可控性要求。即使保证人签署了担保文件,若主债权核心要素缺失且未补正,法院通常认定保证合同未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主债权的明确性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若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范围等核心要素无法确定,且当事人未通过补正达成合意,保证人通常可免除保证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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