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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睡觉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操作工,自2012年10月31日起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7月2日11时15分左右,公司总经理在库存中心办公室发现陈某半躺于座椅上,双眼闭合,手中未持任何工作单据或工具,经现场拍照、录屏并调取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持续保持该状态至11时34分被部门经理叫醒,11时38分离开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下午,公司人资经理及部门经理就此事与陈某进行谈话,陈某否认存在睡觉行为,仅称“闭目养神”。公司遂依据《员工手册》第三章第3.8条“工作中无所事事,在工作岗位中睡觉(非打瞌睡)……将被辞退且不支付补偿金”之规定,于当日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前,公司已就解除理由书面告知工会并获工会同意。
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487.4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提交的照片、录屏、监控、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工作时间睡觉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解除程序合法,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陈某不服,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其仅系短暂闭眼休息、规章制度无效且解除程序违法。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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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期间,公司已就陈某在工作时间睡觉的事实提交了现场照片、手机录屏、监控视频及谈话录音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违纪事实存在。陈某虽辩称“仅闭目养神”,但未能提供任何反证推翻上述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规章制度效力。《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陈某亦在培训记录中签字确认,该规章制度对陈某具有约束力。陈某主张《员工手册》无效,但未举证证明其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情形,法院不予采纳。解除程序合法性。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已书面通知工会并征询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陈某关于解除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陈某严重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依法无须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3民终23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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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行为应及时固定现场证据(照片、视频、录音等),如无确切的证据,员工可能会否认违纪事实的存在,另外,也应确保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公示;解除前须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提示劳动者,如对违纪认定有异议,应在谈话、仲裁及诉讼阶段积极提供反证;仅以口头否认而缺乏证据,难以推翻用人单位已形成的证据链。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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