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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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仍有异议时,还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但需严格遵守法定时限,避免因超期丧失维权机会。
早在2016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执行信访意见》)第15条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执行复议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该意见未明确申请执行监督的期限。
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办理执行监督意见》第五条第一款对申请执行监督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新旧意见关于执行监督申请期限如何衔接适用?
从《办理执行监督意见》第五条关于申请执行监督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期间规定的原理和精神来看,申请执行监督期限新旧规定衔接适用规则,也应当参照适用申请再审期间新旧规定衔接适用规则,即申请人在2023年2月1日后对2023年2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复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的,根据“程序从新原则”,应当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前提出。
因此,申请执行监督期限新旧规定衔接适用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申请人如果在2023年2月1日之前对此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复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由于新的《办理执行监督意见》尚未生效,应执行旧的《办理执行信访意见》规定,即不作时间期限限制。
二是根据“程序从新原则”,申请人如果在2023年2月1日之后对2023年2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复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的,则应当执行《办理执行监督意见》规定的六个月期限。2023年7月31日后,申请人对2023年2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复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的,一般应视为申诉信访,不再作为申请执行监督立案。如此,不仅可以与《办理执行监督意见》规定期限和精神保持一致,而且有利于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监督权利,稳定执行法律关系,实现保护申请人申请执行监督权利与维护生效执行复议裁定权威性的有机统一。
三是申请人如果在2023年2月1日之后,对2023年2月1日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复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的,则应当完全适用《办理执行监督意见》的规定,即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比如申请人对2023年3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复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应从2023年3月1日起算六个月时间,即可以在2023年8月31日前提出。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监督为不服执行复议裁定的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权利救济渠道,但期限的严格性决定了 “及时行动” 是维权关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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