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向张某出借500万元,但张某到期未还,在此情形下,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并申请冻结张某在甲公司持有的20%股权。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对张某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张某认为评估报告存在大量资产遗漏及恶意调账情形,使得评估出的股权价值过低,故将评估机构诉至法院。评估机构认为评估报告是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
也迪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本案中,评估报告确系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委托某评估机构评估所形成的证据,但该证据形成过程中的行为,即评估中是否存在遗漏及恶意调账的行为,属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该行为是否给张某造成股权价值减少的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可诉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此规定亦系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行为给受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依据,并非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形成的证据就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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