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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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实践中经常会有,生效判决已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新事实产生争议的情形。
发生新的事实能否申请再审呢?
最高院在《东北特钢集团齐齐哈尔浩盈钢铁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属于再审事由,而“新的事实”不属于再审事由,当事人可基于“新的事实”另诉主张权利。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发生新的事实可以另诉的情形呢?
并非所有 “新出现的情况” 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新事实”,需同时满足以下三大核心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可另行起诉的 “新事实”:
(一)要件 1:事实发生在原判决生效之后
这是 “新事实” 的时间核心标准。若事实发生在原诉讼过程中(如一审庭审结束前已存在),但当事人因自身疏忽未提交证据,或故意隐瞒该事实,不属于 “新事实”,仅可能构成 “新证据”,可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只有事实在原判决生效后才客观发生(如原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一方新增违约行为),才属于 “新事实”。
例如:甲、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支付甲 2023 年租金,判决于 2024 年 1 月生效。2024 年 3 月乙仍未支付租金且擅自转租,该 “2024 年 3 月后的违约行为” 即属于生效后发生的新事实。
(二)要件 2:事实与原判决的基础事实无关联性
“新事实” 需独立于原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不影响原判决的正确性。若事实是原判决作出时的 “遗漏事实”(如原借款纠纷中,当事人未提及已偿还部分款项的事实),或对原判决事实的补充说明(如原劳动争议中,补充提交原判决未采纳的工资条),均与原判决基础事实相关,不属于 “新事实”;只有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无直接关联,是新产生的独立事实,才符合要求。
典型案例:甲诉乙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归甲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乙因失业无力支付抚养费,且甲发现乙擅自将婚生子带至外地生活。“乙失业” 与 “擅自带离子女” 均是生效后新发生的事实,与原判决 “抚养权归属” 的基础事实无关,属于 “新事实”。
(三)要件 3:事实导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
“新事实” 需引发新的法律争议,产生原判决未涵盖的权利义务。若事实仅对原判决的履行方式有影响(如原债务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提出分期还款),未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 “新事实”;只有事实导致当事人之间出现原判决未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原侵权纠纷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才构成 “新事实”。
例如:丙诉丁财产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丁赔偿丙车辆维修费 1 万元,判决生效后,丁不仅未赔偿,还故意损坏丙的另一辆摩托车。“损坏另一辆摩托车” 的行为产生了新的侵权责任,属于 “新事实”。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是针对原判决的错误,新事实不涉及原判决错误,因此不能启动再审;但新事实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另行起诉维护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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