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因为喝了点酒,加上无意间提起很喜欢“汉白玉”的大象,河北三名醉酒汉竟图谋盗窃。10月20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北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颇具戏剧性的盗窃案引发关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名男子因合伙盗走某口腔门诊一对石制“汉白玉大象”,被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三千元罚金。
酒后起意
三名男子合伙作案
202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军与闫某元、吴某中聚餐喝酒。席间,吴某军提起自己很喜欢街上口腔门诊门前摆放的“汉白玉石制”大象,萌生了偷走的念头。他当场邀请闫、吴二人帮忙搬运,并承诺事后支付每人200元“好处费”。
在酒精与利益的驱动下,闫某元与吴某中均表示同意。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趁夜深人静前往目标地点,合力将两只石象搬上三轮车后运离现场。事后,吴某军如约向两名同伙各支付了200元报酬,并将石象藏匿于自己货车内。
经鉴定,这对石制大象价值2550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2024年3月先后将三名被告人抓获或传唤到案。值得关注的是,吴某军、吴某中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被认定为自首;闫某元虽系被抓获,但到案后亦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案件审理期间,被盗石象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吴某军主动赔偿该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获得了书面谅解,这一情节成为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法院判决:
缓刑+罚金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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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且赃物已追回、经济损失已赔偿并获谅解,法院认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军、吴某中、闫某元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吴某中、闫某元各自违法所得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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