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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依据
为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福建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总结以往评审经验,对标先进省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修订了《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宁德市质量奖分为宁德市质量奖和宁德市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授奖总数各不超过3个。
三、修订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规定》(初稿),通过先后2轮征求19个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4个相关市直单位及各县级市场监管局意见,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形成《规定》。
四、范围期限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修改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评定机构和职责、申报范围及评定条件、评审标准、申报评审和授予、监督管理、异议处理、经验分享与推广、附则等9章共42条。主要修订了6个方面。
一是调整质量奖组织管理。按照精减议事机构要求,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不再另设议事机构。
二是扩大评审专家选择范围。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组成员从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或根据需求邀请省外质量领域专家参与。
三是优化质量奖评审程序。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做了程序、分值等方面调整。删除了社会满意度测评、整改等环节,增加质评委成员投票分值比重。
四是规范奖励政策。同一家组织当年同时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宁德市质量奖(含提名奖)中两项以上奖励的,以及其他涉及质量奖获奖激励政策的,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仅奖励一次。
五是规范获奖标志管理。获奖组织使用宁德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宁德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六是加强获奖组织跟踪管理。参照《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对5年内的获奖组织开展跟踪管理,对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组织,督促其整改提升。
六、注意事项
《规定》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规定》所称“组织”,是指在宁德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企业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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