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7日,USPTO局长John Squires突然宣布对IPR制度进行重大调整。他在当日发表的公开信中表示,将收回PTAB对是否立案审查IPR的决定权,由局长本人亲自决定是否启动针对某项专利的复审程序。自2012年IPR创设以来,这一立案裁定职责一直由PTAB合议法官行使,此举可谓十多年来首次将审查开庭权集中到局长一人之手。Squires在信中解释,此举是为了解决业界对PTAB存在的“一些结构性、感知层面和程序上的担忧”,包括外界认为PTAB可能存在“自我激励”倾向,也就是为了“填满自己的案卷”而倾向于同意立案审查过多案件。他指出,过去PTAB法官的业绩考核和工作量分配机制,可能给人以立案决定会影响案卷数量和资源分配的印象,从而让人担心PTAB在批量立案上存在内部动机。为此,他决定亲自把关所有IPR案件的立案决定,但将会与至少三名PTAB法官协商后再作出决定。这一变动于2025年10月20日正式生效。
同日,USPTO还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修改通知(NPRM),提出从规则上严格限制IPR案件的立案受理范围。根据该拟议规则,今后以下情形下原则上将不予启动IPR复审程序:
如果某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已经在USPTO的其他程序或任何司法案件中被实质裁决过,则USPTO将不再立案启动IPR。换言之,一旦专利有效性已经在法院见分晓,就不能再用IPR“二次挑战”。此外,请求人在提交IPR请愿时必须承诺不在其他法庭平行提出基于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的无效攻击。这要求请求人“二选一”:要么在联邦法院打无效官司,要么在PTAB提IPR,不可两头下注。
如果某项专利的有效性正处于其他正在进行的程序中,即另有程序有望更早就相关专利有效性作出决定,USPTO亦将拒绝启动IPR,以避免多个战线上的重复审理。例如,当有平行的联邦法院诉讼或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调查即将裁定专利有效性时,PTAB将不受理相关IPR请求。这实际上强化了早先PTAB通过行政裁量所实行的NHK-Fintiv规则,从政策上明确了避免平行程序冲突的立案禁令。只有在存在“特殊情形”时,上述禁令才可不适用,允许USPTO酌情启动IPR。这意味着除非请求人能举证证明某些非同寻常的重要因素需要PTAB介入,否则一般情形下已被法院审过或正要审的专利将不得再进入IPR程序。
这一系列拟议规则旨在贯彻Squires倡导的理念,即希望通过提高授予阶段的审查质量和限制事后挑战次数,让专利从授权开始就拥有更强的稳定性。正如USPTO在新闻稿中指出的,由于多重、平行的挑战渠道长期存在,即使非常强的专利也难以“安睡”到期,投资者对专利的信心受到削弱。因此,新规强调IPR应作为有限的、替代部分诉讼的手段,而非让同一专利被不同机构反复“车轮战”式地无效挑战。
这已经是今年USPTO第N次收紧IPR政策了,这两项改革举措将显著倾斜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首先,局长亲自筛选立案预计将降低IPR案件的总体受理率。正如专利法权威评论所指出的,这一系列动作意在大幅收紧IPR准入,明显有利于专利权人。Squires本人也认为过去IPR过于高效频繁,导致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依然面临过高的不确定性,侵蚀了公众对专利有效性的信赖。这一观点得到许多专利权人阵营的认可:支持者认为IPR制度最初宣称的是提供更快捷廉价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却演变为被告方拖延战术和重复打击专利的工具,让专利授权后的权益大打折扣。
可以预见,在“局长把关 + 严格限流”双管齐下下,未来提起的IPR请求量和立案率都将明显下降。有分析指出,未来数月IPR请愿案可能会出现断崖式下滑,潜在挑战者将更趋于谨慎。
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些变化也压缩了专利挑战者的空间。对于科技公司或新进入者来说,清除疑似无效专利的门槛将更高。他们不仅要尽早决定是否发起挑战,还必须在法院诉讼和PTAB程序中二选其一,无法再平行施压。如果一项侵权指控涉及的专利已经过诉讼检验且存活下来,那么针对它再发动IPR基本无望。这可能迫使被诉公司更多地直接在联邦法院对抗专利,或者寻求其他替代路径,但这些途径通常耗时更长且胜算更低。此外,由于局长具有最终裁量,IPR程序的不确定性也随之上升:一些过去按经验可能会被受理的案件,现在在行政审批阶段就可能被拦下而不给任何具体理由。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USPTO此次IPR改革意味着需要及时调整专利攻防策略:专利权人可以更加安心于专利授权后的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专利申请文件质量和审查过程的把控,USPTO倡导“生来强健”的专利意味着审查可能更严格,申请人应确保提交高质量、充分揭示和清晰定义的申请。同时,在专利获批后,企业更有底气积极行使和维权,因为竞争对手发动IPR狙击的机会将减少。
对于被控一方来说:未来若要对他人专利提无效,更需要快、准、狠。首先,在竞争对手新专利授权后,应尽早评估其威胁并决定是否挑战,避免专利生效多年后再出手,否则可能因既定预期而被拒之门外。其次,在遇到侵权指控时,必须在PTAB与法院之间作出战略选择:如果倾向于利用IPR的专业性和速度,就应当在诉讼开展前或诉讼初期尽快提交IPR,并依据新规要求承诺不平行主张相同无效理由;反之如果诉讼已进入实质阶段且走向明朗,可能需要专注于法院途径。再次,鉴于IPR可能更难启动,企业可考虑其他无效途径作为补充。最后,面对USPTO高度集中的裁量权,潜在挑战者在提交请求时应准备更充分的理由陈述,尽可能说服局长立案。
中国企业在美国参与专利诉讼和专利布局时,应密切关注并适应这一变化,及时调整专利申请与无效策略,在强专利时代寻求新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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