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邢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对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规驾驶改装
拼装电动自行车
三(四)轮电动车等违法行为
严查!严管!严处!
全面整治,违者处罚
雷霆整治
10月20日起,邢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加大对交通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的警力部署,通过“教育+处罚”的方式,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驾驶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三(四)轮电动车以及闯红灯、越线、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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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交管支队的部署,将在全市52个点位实施常态化治理管控,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驾驶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三(四)轮电动车以及闯红灯、越线、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必查必罚。各县(市)交管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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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全市交管部门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组织“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驾乘电动自行车、三(四)轮电动车,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警示案例一 ·
(以下动图来源网络)
 
▲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虽佩戴安全头盔,但未系卡扣,两车相撞瞬间,安全头盔直接飞出,驾驶人头朝下摔落在地,头部及身体受伤。摩托车驾驶人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无大碍。
 
▲一辆电动自行车与小汽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摔倒后翻滚,因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无大碍。
· 警示案例二 ·
 
汪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陈某驾驶的无牌微型载客汽车(简称“老头乐”),在路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老头乐”上多位驾乘老人受伤及两车受损。
处罚不是目的
杜绝这类行为才是最重要的!
守法出行、安全出行
来源丨邢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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