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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现在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写他涉嫌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具体是什么情况目前我们家属也不太清楚。请问您知道尉氏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是属于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怎么区分呢?像他这种情况最终会是什么罪名呢?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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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尉氏县看守所地址:尉氏县省道S102与开港大道交叉口向东100米转向北500米。
导航:尉氏县100加油站
乘车路线:尉氏县汽车站乘坐101路公交车到尉氏福利康复医院站下车,沿省道S102向西步行200米转向北500米。
家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到尉氏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是属于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会给他定什么罪名,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侵犯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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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3.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意图。如果出于占有的故意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应构成集资诈骗罪。为了营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用于一些诸如生产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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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侵犯的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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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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