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看似双赢的博弈,实则潜藏双重风险。
“全风险代理”听起来很吸引人:当事人前期无需支付律师费,待案件执行或和解后,再从执行款中按比例支付律师报酬。这种“无回款不收费”的模式表面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将律师利益与案件结果绑定。
然而,作为从业多年的律师,我观察到这一模式在实践中问题丛生。它初看是解决诉讼资金压力的方案,实则可能成为损害双方利益的陷阱。
一、全风险代理的真实面目
全风险代理是风险代理的一种极端形式,指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待案件执行或和解后,将执行款或和解款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
这种模式在2006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才获得正式认可,但早已在实务中广泛存在。它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但法律明确禁止在多种案件中使用该模式,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以及婚姻继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
二、律师的困境:为何应谨慎选择全风险代理
1. 案件筛选与成本风险
全风险代理的本质是“对赌”,律师需建立严格的案件筛选机制,避免盲目承接导致资源浪费。实务中,律师需要从财产线索真实性、执行程序障碍、成本收益测算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
然而,年轻律师或案源不足的律师往往出于生存压力,降低案件筛选标准。他们可能抱着“接一百个风险代理,碰上两三个死耗子就行”的心态,但这种做法既不负责任也难以持续。
2. 代理费收取风险
全风险代理中,当事人胜诉后拒付律师费是最大风险之一。即使合同明确约定报酬比例,律师仍可能面临“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
头部律所通常采取回款账户共管、违约阶梯罚则等策略防范此类风险,但这些措施增加了交易成本,且仍无法完全避免纠纷。
3. 道德与职业风险
全风险代理费使律师与案件结果之间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个别律师从自身利益而非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办理案件。有的律师甚至可能通过请客送礼、利益分成等方式铤而走险,或通过扰乱法庭秩序、恶意误导舆论等途径给司法机关施压。
三、当事人的隐患:看似省心实则危机四伏
1. 服务质量与专业性的妥协
选择“全风险代理”的当事人,往往可能面临服务质量和专业性的风险。由于前期无需付费,他们可能被低价吸引,而忽视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
市场上某些所谓的“全风险代理”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水平,或者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不足。在缺乏经济激励的情况下,律师可能仅提供基础的法律建议,而无法深入研究或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
2. 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
全风险代理可能加剧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律师承担了全部风险,他们可能隐瞒某些关键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服务中的道德风险增加了合作中的不确定性。个别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可能以“免费咨询”为饵来吸引客户,而在咨询过程中逐步引入高额费用。
3. 最终成本可能更高
全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在胜诉后收取的比例通常远高于普通代理。例如,常见的风险代理比例在10%至30%之间,而分段累进比例收费结构可能使高额回款部分的律师费相当可观。
相比之下,传统收费模式下当事人可能支付的总费用往往更低,尤其是对于胜算较高的案件。
四、特定案件中的绝对禁止与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法律明确禁止使用风险代理模式。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禁止在以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 刑事诉讼案件
* 行政诉讼案件
* 国家赔偿案件
* 群体性诉讼案件
* 婚姻、继承案件
*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律师从本应属于他们的基本保障中抽取过高比例的费用。
例如,在贵州惠水县的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中,农民工杨某获赔180万元,律师却根据风险代理合同拿走了90万元作为律师费。这一比例明显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30%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
五、规范全风险代理的建议与出路
要解决全风险代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1. 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律师要培养和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内部执业利益审查机制,律师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加大对执业收费标准的监查力度。
2. 完善风险代理规范。目前规范律师风险代理的最高位阶文件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2006年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建议在全国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适时将风险代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律师法等法律中。
3. 建立风险提示与合同规范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 探索律师费转付制度。对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案件,可考虑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减轻农民工打官司的成本。
结语
全风险代理绝非“一签了之”的简单合作,而是需要律师团队从前端评估、中端执行到后端回款的全流程把控。对律师而言,尤其是刚入行的律师,应当珍惜自己的专业声誉,不要因短期利益而牺牲长期发展。
对当事人而言,选择律师时应注重专业能力和信誉,而非仅仅考虑前期成本。“一分钱一分货”的道理在法律服务领域同样适用,看似“免费”的服务最终可能代价更高。
在法律服务领域,信任与专业始终是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基础。无论采用何种收费方式,这一基础都不应被动摇。只有建立在诚实信用、专业能力基础上的律师-当事人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权益保障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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