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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下传
象下传
第四十五卦:泽地萃《萃卦》
泽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本义: 除者,修而聚之之谓。
程传: 泽上於地,为萃聚之象。君子观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备於不虞。凡物之萃,则有不虞度之事故。众聚则有争,物聚则有夺,大乱既聚,则多故矣,故观萃象而戒也。“除”,谓简治也,去弊恶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集说:
- 王氏弼曰:
聚而无防,则众生心。
- 朱子语类云:
大凡物聚众盛处,必有争,故当豫为之备。又,泽本当在地中,今却上於地上,是水盛有溃决奔突之忧,故取象如此。
- 王氏申子曰:
泽上有地,《临》则聚泽者,地岸也;《萃》则聚泽者,堤防也。以地岸而聚泽,则无堤防之劳;以堤防而聚泽,则有溃决之忧。故君子观此象为治世之防,除治其戎器,以为不虞之戒。若以治安而忘战守之备,则是以旧防为无用而坏之也,其可乎?
程传: 其心志为同类所惑乱,故乃萃於群阴也。不能固其守,则为小人所惑乱而失其正矣。
集说:
- 李氏简曰:
非其志惑乱,必无舍应乱萃之理。
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程传: 萃之时,以得聚为吉,故九四为得上下之萃。二与五虽正应,然异处有闲,乃当萃而未合者也。故能相引而萃,则吉而无咎。以其有中正之德,未遽至改变也。变则不相引矣。或曰:“二既有中正之德,而象云‘未变’,辞若不足,何也?”曰:“群阴比处,乃其类聚,方萃之时,居其闲能自守不变,远须正应,刚立者能之。二阴柔之才,以其有中正之德,可觊其未至于变耳。”故象含其意以存戒也。
集说:
- 杨氏万里曰:
“中未变”者,盖六二所守之中道,不以为上所引而有所变也。
【案】 此“中未变”与《比》二“不自失”之意同,《中庸》所谓“不变塞焉”,《孟子》所谓“达不离道”者是也。
往无咎,上巽也。
程传: 上居柔说之极,三往而无咎者,上六巽顺而受之也。
集说:
- 虞氏翻曰:
动之四,故上巽。
- 郑氏汝谐曰:
下二阴皆萃于阳矣,三独无附,故咨嗟怨叹而“无攸利”。虽然,当萃之时,下欲萃于上,上亦欲下之萃于我。三不以无应之故,能往归于上,虽小吝而亦可以无咎。“上”非上六,谓在上之阳也。
程传: 以其位之不当,疑其所为未能尽善,故云“必得大吉,然后为无咎也”。非尽善,安得为大吉乎?
集说:
- 苏氏轼曰: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权,非大吉则有咎矣。
- 郭氏雍曰:
四得上下之聚,而非君位,故言不当也。
- 郑氏汝谐曰:
其位近,其德同,其为下之所归亦同。自非所为至善,则其君病之,乌能无咎?戒之也。凡言“位不当”,其义不一。此所谓不当者,为其以刚阳迫近其君也。
- 熊氏良辅曰:
九四、九五皆萃之主。九五,在上之萃也;九四,在下之萃也。故九五曰“萃有位”,而四象曰“位不当”。大吉无咎者,上比于君,以臣而有君萃之象,疑于有咎故也。
【案】 郑氏谓“凡言位不当,其义不一”者是。已然须知,是借爻位之当不当,以发明其德与时位之当不当。
萃有位,志未光也。
本义: 【未光,谓匪孚。】
程传: 象举爻上句,王者之志,必欲诚信著于天下,有感必通,含生之类莫不怀归。若尚有“匪孚”,是其志之未光大也。
集说:
- 龚氏焕曰:
五有其位者也,徒有其位,故人或“匪孚”,此志之所以未光也。
- 胡氏炳文曰:
四必大吉而后无咎,位不当也;五有位矣而“匪孚”,志犹未光也。然则欲当天下之萃者,不可无其位,有其位又不可无其德。
程传: 小人所处,常失其宜,既贪而从欲,不能自择安地,至于困穷,则颠沛不知所为。六之涕洟,盖不安于处上也。君子慎其所处,非义不居。不幸而有危困,则泰然自安,不以累其心。小人居不择安,常履非据,及其穷迫,则陨获躁挠,甚至涕洟,为可羞也。“未”者,非遽之辞,犹俗云“未便也”。“未便能安于上也”。阴而居上,孤处无与,既非其据,岂能安乎?
集说:
- 赵氏光大曰:
言危惧而不敢自安于上,操心危,虑患深,安得晏然而已乎?
【案】 “上”犹外也。虽在外而不敢自安,如舜之耕历山,周公之处东国,必号泣哓哓,求萃于君父而后已也。
来源:清·李光地《周易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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