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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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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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至某医院牙科门诊就医,并于拔牙手术前在《拔牙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然而,《拔牙知情同意书》部分字迹不清晰、难以完全看清楚,且未记载治疗措施及目的、替代治疗方案等内容。术前,该医院未对字迹不清晰部分进行解释,亦未告知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导致该患者在不知情、不能充分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接受了拔牙手术。术后,该患者被诊断为颞颌关节综合征、颞下颌关节内错乱,并为此多次就医治疗。该患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患者提供的病历上载明的《拔牙知情同意书》部分字迹不清晰,导致该部分告知事项无法完全辨认;该医院仅出具患者拔牙前的拍片资料,未提供医疗记录、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告知等证据,无法佐证其已尽到知情告知义务。法院依法判定,该医院赔偿该患者治疗费用。
(案例选自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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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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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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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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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9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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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满洪杰 艾敦义
编辑:宁艳阳 魏鑫瑶 于洋
校对:杨真宇
审核:李诗尧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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