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梅港前
情侣感情出现矛盾本应理性沟通,但有人却因不愿分手而酒后施暴,最终受到法律严惩。近日,由黄冈市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恋爱期间故意伤害案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暴力致两人轻伤,被黄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10月17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感情不和,在李某家中协商分手及同居期间经济往来问题。期间,张某某酒后情绪失控,与李某的儿子赵某发生冲突。争执中,张某某持酒瓶砸向赵某头部,又用刀片划向其面部、胸部及腹部,致赵某全身多处受伤。李某在阻拦过程中亦被踹伤和划伤。后二人呼救获助,张某某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子赵某构成轻伤一级。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多次阅卷审查案件材料,核实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针对的不仅是同居女友,更涉及其家庭成员,其使用了酒瓶、刀片等危险物品,手段恶劣,且造成两人轻伤的后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重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实刑。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者的身体权、健康权,更会破坏亲密关系中的信任与安全感,甚至引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介绍,办理该案时,既要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以精准指控彰显法律威严;同时也要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院提出的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既让施暴者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也向社会传递了“情感纠纷绝不是暴力借口”的明确信号。
“恋爱关系中的暴力行为与家庭暴力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约束。”承办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情侣间的暴力亦被纳入法律规制范畴。
任何以“爱”为名实施的侵害行为,都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挑战。面对亲密关系中的暴力,应勇于用法律的手段守护自己的安全。检察机关将始终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司法力量守护女性权益,传递法治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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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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