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几千年来都讲究礼尚往来。为了加深感情,朋友、亲属相互之间送一些礼品是很正常的。
与此同时,行贿是一种完全违背社会公德,构成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
尤其近些年来,国家一直在主张行贿、受贿一起打,对于行贿者也不轻易放纵。
那么,应当如何区分行会与正常的人情往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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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就通过法律规定和实务中的做法说一说。
1.关于行贿罪的规定
行贿罪规定在刑法第389条之中,该条有三款内容,通过正反两个方面来规定何为行贿。
第1款规定了行贿的定义。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根据该款规定,行贿的前提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需要注意,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的不正当,也包括程序的不正当。
有些人为了谋取实体上具有正当性的利益,采取了不正当的程序,也是可以构成行贿的。
第2款规定了视同行贿的情形。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3款规定了不认定为行贿的情形。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系因勒索而给予财物,是被动的、不情愿的,而不是一拍即合的。
二是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即便是受勒索,只要最终获得了不正当利益,也是需要认定为行贿的。
2.关于行贿的数额
根据目前最新的规定,行贿罪的入罪门槛与受贿罪一样,都是一般情况下是按照3万元以上的标准认定。
当然,如果存在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等六种特殊情形的,1万元也构成行贿罪。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关于行贿与人情往来的界分
结合司法实务,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来看:
第一看双方之间的关系。
如果双方之间是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而且双方之间之前就有人情往来,那么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行贿。
但如果双方之前并不认识,纯粹是业务上的管理关系,则倾向于认定行贿。
第二看给予财物的时间。
如果是红白喜事的时候,那么一般也是不认定为行贿的。毕竟我们是人情社会嘛,有来有往是很正常的。
但是如果在双方之间有具体的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比如,一方是分管招投标的领导,另一方恰恰将要承担想要承担一个工程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行贿。
而像过年过节这种礼品往来的话,也需要看一下双方之间有没有这种请托的关系(包括事前和事后)。
第三看给予财物的价值。
这其实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因为正常的人情往来,财物价值不会太高。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来说,即便红白喜事也就几百块钱,关系再好的话一两千块钱。
如果一下给两三万块钱,这基本上就会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来的标准,非常容易被认定为受行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既然对受贿采取的是此标准,那么行贿应当也是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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