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乱说话有风险大家都知道,可是拉个网友到微信群都可能被抓,这让人感到太不可思议,甚至毛骨悚然。
最近,一则来自广西南宁的消息引发网络热议——据传,当地公民朱海燕,因为在一个微信群中“拉了一位网友入群”,结果却被警方跨省强制传唤。
这事件发生于18天前。
9月28日,在广西南宁工作的女子朱某燕,因9月18日拉了一个网友进微信群,事隔十天后遭湖南省石门县警方以“涉嫌侮辱的行为”进行跨省传唤。
原因是,朱海燕拉进群的这个网友又拉了一个网友进群,并在微信群转发了一篇举报文章,文章涉及湖南省石门县纪委副S记吴某通过老婆性贿赂领导上位等违纪违法信息。
举报文章称,2006年,当时尚在检察院工作的吴某,亲自将漂亮妻子汪某某(时年35岁)送到酒店房间与某领导发生关系,以此换取职务晋升,事后被提拔担任反贪局局长,其妻汪某某从无业人员进入自来水公司任职。
目前,该举报文章已下架。
一时间,舆论哗然。许多人在问:仅仅拉人进群,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而更多人则在忧虑:我们所熟悉的“法治逻辑”,是否正在被一种模糊的“网络责任逻辑”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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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朱某燕称,当天,五位警员兴师动众远赴广西南宁,以她涉嫌侮辱行为为由,跨省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上述警员强行中断她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检查她手机并搜身,强迫她穿黄色囚服,逼迫她坐审讯犯人的审讯椅,限制她任何肢体动作(甚至喝水都要请示)等。
一个纪委副S记被网络举报将妻子送到领导床上换取职务晋升,这样的行为实在让人匪夷所思。若举报文章在无任何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发布举报文章的作者确实有可能构成诽谤,侮辱的嫌疑。
作为传播该举报文章的网友,接受警方传唤问询在情理之中。同理,拉该网友进群的朱某燕,亦有配合警方调查询问的义务。
让朱某燕愤怒的是,她有配合警方询问的义务,但她在无任何犯罪事实和嫌疑的情况下,警方检查其手机,搜其身,强迫其穿囚服,逼迫其坐审讯犯人的审讯椅,限制其任何肢体动作的行为,已涉嫌滥用职权。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传唤的理由难以经得起推敲。朱某燕的“拉群”行为与后续他人转发的举报文章之间,存在着多重的因果断裂。她既非举报文章的创作者,也非直接传播者,甚至可能对后续内容一无所知。将如此遥远的关联作为跨省Z法的依据,暴露了权力任性的本质。
更令人不安的是,朱某燕在审讯过程中被强迫穿上囚服。这一做法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强迫公民在侦查阶段穿着象征已定罪罪犯的囚服,实质上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也折射出执法者对程序正义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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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审视这起事件,我们无法忽视一个关键细节:举报文章内容涉及当地纪委副S记的敏感问题。这让人不禁怀疑,执法行为是否带有选择性打击的嫌疑——公权力是否被用于解决个人恩怨或压制负面信息?
微信群,是当代中国人最常见的社交方式之一。亲友联络、同学聚会、业主维权、行业交流……几乎所有人都身处于一个又一个微信群中。
微信群的创建者与管理员确实有一定管理义务,但这种义务,主要针对明显违法内容的“制止”或“举报”义务,而非“连坐式”的无限责任。
如果只是因为拉人进群,就要对他人言论负责,那么——
老师拉学生入学习群,是否要对学生发的消息担责?
社区书记拉居民入防疫群,是否要为居民抱怨而被问责?
这种逻辑一旦扩张,将会让所有普通人都陷入“不敢说、不敢拉、不敢聊”的恐惧中。
法治社会的根基,是“各负其责”,不是“因人牵连”。
这种现象并非个案。近年来,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对网络言论的打击呈现出“对上负责”的倾向:对普通民众之间的批评声音反应迅速,而对真实存在的权力滥用问题却反应迟缓。这种选择性执法不仅损害了法律公正性,更侵蚀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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