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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法是禁止婚前同居的,即便是从小就养在夫家的童养媳,吃、穿、住、行都是花销夫家的,在法律上,仍有拒绝丈夫婚前性请求的权力。
当然,她们拒绝丈夫行奸,即便丈夫要受杖刑,女孩们付出的代价也太过惨烈,大多数都是死——以死拒奸。
因此,朝廷特别规定,那些因守礼法而拒绝丈夫性请求致死的童养媳,会依例给予旌表,并在烈女父母家建牌坊。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七十一 七年议准:童养之妻尚未成婚,而能以礼自持,坚拒夫之和奸,因而致死,应照例旌表,令建坊于烈女父母之门。 大清律例精义卷二十一 道光刻本 ···节妇被亲属逼嫁致死者。有妇之夫因夫外出而亲属逼嫁自尽者。童养之女尚未成婚。拒夫调奸致死者。仆妇婢女及尼僧道姑有拒奸自守不为强暴所污而致死者。均准旌表。··· 南海九江朱氏家谱卷六同治刻本 本夫逼令卖奸抗节自尽者。童养之女未成婚拒夫调奸致死者。建坊于父母之门。节妇被亲属作嫁致死者。旌表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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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童养媳沈氏和蔺氏,就都因拒绝丈夫致死而获得朝廷的旌表,被写入烈女传。
沈氏曾几次严词拒绝丈夫在婚前的性请求,但她并不能阻止丈夫的随时发情,不愿意婚前苟合的沈氏,遂跳水自尽,年仅16岁。
蔺氏十岁就到李国柱家做童养媳,李国柱成年后,想提前洞房,蔺氏都以礼拒绝,结果不幸被李国柱砍死。
宝山县志卷之七 乾隆刻本 列女传 沈氏杨行。张氏养媳。夫数犯之。沈峻拒。犹弗止。乃密纫其衣。赴水死。时年十六岁。 钦定大清一统志卷一百八十六 烈女 又蔺氏,南郑人。年十岁,适李国柱家童养为妇。国柱稍长,欲与苟合,氏以礼自持,被刃死。乾隆二十五年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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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代法律上没有禁止婚前性行为,但世俗大多还是遵守礼法,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婚前同居者还是社会中的少数异类,多数人还是很“封建”的。
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这种少数的异类行为,居然成为某些人眼中的“传统”“古礼”,而洁身自爱想婚后再有性行为者,反而成为异类,也挺荒唐的。
所以就贴史料证明一下,所谓传统古礼在订婚后就可以拥有性权利,那是瞎扯单的谣言。
当然,还是特别声明一下:本人不反对正常男女以结婚为前提下进行的性行为,反对的只是不自爱的滥交,更反对在一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还强行索取的行为,那叫强奸。
不管是未婚夫妻,还是已婚夫妻,也不代表一方发情,另一方就必须满足ta啊,这难道不是基本常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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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人会对强迫伴侣性行为的人那么共情呢?
我想,这只能说明,这些人太不自信了,觉得自己毫无魅力,所以才只能靠暴力获得性。
有些人别闹得连落后的大清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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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订婚通奸罪
清朝广西人张雪儿,在订婚后和未婚妻贾二妞两情相悦,遂偷偷发生关系。
可能男方张雪儿家没有完成聘礼后续问题,引起女方不满,女方家长就把贾二妞另外许配他人。
张雪儿就和贾二妞相约私奔,但不幸事发。
大清律有明文规定,男女订婚、但尚未过门、自愿发生关系,视同通奸罪,要按子孙违背教令律,杖一百。
但大清律却没有规定未婚夫妻相约私奔是什么罪名。
因为本案没有条律可依,官府就参考女方悔婚另许、男方不告官去强抢条律,以及子孙违反教令例来定罪,判两个年轻人各杖刑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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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童养媳被丈夫行奸案
清朝广东人胡六五儿,聘戴张之女戴妞儿为妻,接到家童养。胡六五儿提前行使了性权利,与童养媳行奸,被告。
官府判决,胡六五儿和张雪儿案一样,按照男女订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罪以及子孙违反教令罪,杖一百。
考虑到戴妞儿是童养媳已经过门,只是没举行婚礼,对胡六五儿酌情减刑,改杖九十。
参考资料:大清律、大清会典、刑部比照加减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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