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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日前,司法部今天发布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的一例,令人愕然:河南某县消防救援大队下达“月度指标”,要求各街镇必须完成“行政处罚不少于2件、罚款金额不少于2000元”的硬性任务,被该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进行纠正。
这种将行政执法异化为“绩效管理”的做法,不仅扭曲了执法本质,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背离。
行政处罚本应是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执法手段,其前提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当执法部门被套上“每月必完成2起处罚、罚款不低于2000元”的硬性任务时,执法的逻辑就被彻底颠覆,从“有违法才处罚”异化为“为完成任务而找违法”。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让执法不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剑,反而沦为完成指标的功利工具。
更讽刺的是,该县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呈现出“整齐化”特征,每月案件数和罚款金额高度吻合,这种“精准达标”的背后,暴露的是执法行为的严重变形。要么是对轻微违法行为“升格处理”,要么是“为罚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甚至不排除“无中生有”制造案件的可能。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损害。
这起事件并非孤例,从交警罚款任务到市监处罚指标,“执法经济”的幽灵始终在一些地方徘徊。其背后的逻辑在于:将执法权与部门利益、个人绩效挂钩,把公共权力异化为创收工具。这种扭曲的激励机制,必然导致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甚至钓鱼执法。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数字化管理工具在这起事件中成为了扭曲执法的“帮凶”,“微信接龙打卡”看似提高了管理效率,实则将形式主义推向极致;“月末通报”本应是监督工作的有效手段,却沦为催生执法泡沫的推手。当技术应用背离法治原则,其危害往往更具隐蔽性和破坏性。
要根治这一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彻底切断执法与利益的关联,一方面要严格实行罚缴分离,确保罚款全额上缴国库,杜绝任何形式的返还或提成;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执法评价体系,以群众满意度、违法行为纠正率、社会效益等作为核心指标,彻底摒弃“以罚代管”“唯数据论”的陈旧思维。
同时要强化执法监督,司法部此次公开典型案例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更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局的作用,对执法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指标执法、任务执法等问题坚决纠偏。
法治的真谛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指标化执法却让法律沦为完成任务的道具,当消防监督不再以消除隐患为首要目标,而是异化为凑数罚款;当执法者不再关注行为是否违法,而是纠结于任务是否完成,这样的执法还有什么公正可言?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执法行为应当如日月之行,有规律可循,而非如机器运转,被指标绑架。拆除指标执法的温床,回归法治的本源,这既是对执法者的保护,更是对法治尊严的扞卫。唯有如此,才能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历史的考验和人民的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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