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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十三妹
什么叫以正义之名,行罪恶之实?
震动全网的河北暴钦瑞案,就是典型的权力失范样本。
今年9月,随着河北两所法院的一纸判决,终于为历时三年的暴钦瑞案画上句号。
11名曾前警务人员,因参与对33岁男子暴钦瑞的刑讯逼供并致其死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张旭光获刑16年。
然而,“判了”二字背后,是一个年轻生命的黯然消逝,一个家庭的无尽悲恸,以及一系列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性质之恶劣颠覆认知的罪行。
当“执法者”沦为“犯法者”,当“保护者”化身“施暴者”,我们不得不追问:是什么让正义的堡垒从内部崩塌?又该如何筑牢制度的藩篱,防止此类悲剧重演?
根据媒体公布的案件细节,2022年7月,暴钦瑞因与同村邻居暴增强产生矛盾,被邻居以涉黑报警,随后,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对暴钦瑞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处罚。
在此后的12天里,暴钦瑞就陷入了无尽的黑暗。专案组负责人张旭光给年轻警官“示范”如何“上手段”。扇耳光、烫烟头、打脚心、“开飞机”、吊铁笼、电刑……这些在影视剧中才出现的酷刑,被当作“业务技能”手把手传授。
同时被指居的,还有暴钦瑞父亲、叔叔等10人。他们都遭到了刑讯逼供。但后来的调查表明,邻居暴增强指使人做了伪证,目前暴增强也被逮捕,检察院准备起诉他诬告陷害、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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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恶劣的是,在暴钦瑞死亡后,涉案人员不是反思悔过,而是迅速拆毁监控硬盘、隐藏刑具、解散工作群、清理记录,并模拟审讯建立“攻守同盟”。这一系列熟练的“善后”操作,表明他们对规避调查早有预案。
同时被指居的,还有暴钦瑞父亲、叔叔等10人。他们都遭到了刑讯逼供。但后来的调查表明,邻居暴增强指使人做了伪证,目前暴增强也被逮捕,检察院准备起诉他诬告陷害、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罪。
法院一审判决:张旭光两罪并罚16年,其余10人分别被认定刑讯逼供罪或故意伤害罪,刑期从缓刑到13年不等。但10名被告人均选择上诉。
说实话,别说他们不服,就是我也不服,因为判轻了!
第一,罪名的选择。刑讯逼供罪最高法定刑三年,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判死刑。暴钦瑞已死亡,且最高检鉴定明确“刑讯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何仍有人只被认定刑讯逼供罪?
第二,主从犯的划分。张旭光被认定主犯,但“示范”酷刑、组织串供、指挥掩盖的其他“组长”级人物,也被认定为从犯,量刑大幅递减,但作的恶并不值得饶恕。
第三,附加刑的缺失。11人均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或“禁止从事公职”,这意味着枪口抬高好几寸。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更指“对执法者犯法须加重处罚”。
因为执法者手握公权,其暴力破坏的是国家公信与法治信仰。若对“内鬼”从轻,对平民从重,就等于把法律的天平倒置,把正义的阀门关小。
那么,如何让暴钦瑞成为“最后一个”受害者?我从制度补漏角度给出四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一个,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全面收归看守所执行。秘密场所必须关闭,所有讯问必须进看守所,必须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律师在场。
第二个,建立“刑讯一案双查”制度。只要发现刑讯线索,既查行为人,也查主管领导;既查刑讯本身,也查背后“指标”“考核”动因。
第三个,把“刑讯致人死亡”法定刑升格至“故意杀人”。司法工作人员刑讯致死的,应参照“故意杀人”量刑。
第四个,设立“冤狱国家赔偿+刑讯个人追偿”双重机制。向责任人全额追偿,让施暴者倾家荡产。
暴钦瑞33年的人生,止步于一个铁笼、一部手摇电话机。他的遭遇,是法治之耻,也是社会之伤。
11名警务人员被判刑,只是第一步;只有把“专案”背后的审批链、监督链、考核链全部晒在阳光下,只有把“刑讯文化”连根拔起,暴钦瑞才可能成为“最后一个”。
愿每一次对暴力的纵容,都被追责到底;愿每一次对生命的漠视,都以重典回应;愿每一个暴钦瑞,都能在阳光下自由呼吸。
我们关注他的离去,不只是因为愤怒,更是因为:“今天不为他人呼喊,明天无人为我们发声。”
暴钦瑞可能死不瞑目,但我们的法治必须睁眼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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