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共同签署《关于联合惩戒恶意注销行为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工作备忘录》,并发布一批惩戒恶意注销行为典型案例。
恶意注销难逃债责,撤销翻盘终成空妄
2015年12月,范某城以众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众某公司向范某城返还押金、租赁管理经营收益权费等。范某城于2016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未发现财产线索最终裁定终本。
卢某和刘某科为众某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17年1月被核准注销,清算组成员为卢某和刘某科。范某城认为刘某科和卢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违法注销众某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刘某科、卢某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其二人向范某城连带赔偿生效判决确定的众某公司的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科、卢某对众某公司的债务向范某城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生效后,卢某以众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并非其亲笔签署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众某公司注销登记,于2024年5月获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卢某随即向法院提交《撤销登记决定书》等作为新的证据,申请对其涉诉、判其担责的多个案件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众某公司注销登记、撤销注销登记严重影响诉讼秩序和营商环境建设;卢某以提交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众某公司注销事实发生于本案一审之前,卢某对证据及注销事实并无异议,且《撤销登记决定书》是因卢某故意影响公司登记而出现,众某公司恢复登记应属于二审判后出现的新事实,故不应据此改变生效判决,最终认定不宜进入再审程序。对于刘某科、卢某反复注销、恢复公司登记的行为,法院对刘某科处以50000元罚款,对卢某处以10000元罚款。
合谋注销拖延诉讼,大小股东同罚共责
豫某公司股东为白某(持股66.9%)、杨某芬(持股32%)、杨某怀(持股1.1%),该公司因欠付飞某公司租赁费用引发纠纷,飞某公司以豫某公司和白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三股东于一审判决前申请企业注销登记,豫某公司于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前被核准注销,却仍以豫某公司名义提起上诉。二审第一次开庭时,豫某公司、白某刻意隐瞒公司已被注销的事实,继续以豫某公司名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后法院主动审查发现豫某公司已被注销,责令其代理人提交公司工商内档,后者拖延多时仍拒不提交全部材料。法院经飞某公司协助调取相关材料后,追加豫某公司股东杨某芬、杨某怀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杨某怀又故意失联致法院对其适用公告送达,案件审理被迫再次拖延。直至第二次开庭,杨某怀方才委托先前豫某公司和白某共同委托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白某、杨某芬、杨某怀协同实施逃避债务、拖延诉讼等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最终,广州中院对三股东各处以1万元罚款。该决定书经广东高院复议予以维持,现三股东均已缴纳罚款。
司法阻断恶意注销,首例“禁止注销令”落地
2024年6月,姚某与某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书》,约定某健身房向姚某提供私人教练课程,当某健身房指定或姚某选定的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某健身房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等内容。姚某通过预付费及续费的方式共支付了5万余元。2024年10月,因原私人教练离职,某健身房安排了其他教练接替,但姚某不同意该健身房的更换安排。双方协商未果,姚某于2025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健身房全额退还剩余未使用的课时费2万余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某健身房明确表示将注销登记。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减少当事人诉累,并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禁止健身房在结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办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并同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某健身房主体资格存续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健身房的注销登记采取了标注警告的措施。
协同共治破除信息孤岛,斩断虚假注销逃债链
广州某家具公司与姜某签订家具购货合同后,因未能按约定时间向姜某交付货物,被姜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姜某提出的解除合同以及退还款项98000元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该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骗取注销登记。注销时间仅比二审判决时间早一天,且该公司未主动披露注销情况,导致二审法院未能及时查明该事实,作出判决后,因主体灭失导致无法强制执行,债权人权益严重受损。为了及时兑现姜某的胜诉权益,二审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接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查明债务未清偿情况下恶意注销事实成立。经过两部门协同合作有效发力,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共同保障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虚假清算恶意注销,股东举报即撤销
米某公司于2020年7月注册,法定代表人为詹某(实际控制人),股东包括徐某等。2024年9月,该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了由詹某签署的《清算报告》等材料,声称“公司已停止经营,债务已处理完毕”。然而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在清算期间及注销前,仍存在未清偿债务:一是拖欠融某公司吸收合并租金及物业费近100万元,相关债务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告知函》等文件证实;二是该公司清算后继续经营,于2023年4月与詹某关联企业除某公司签署转租协议。2025年初,债权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徐某作为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整理法院文书以及证据材料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经立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公司构成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决定撤销注销登记。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叶作林 通讯员:谢君源、成宇珑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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