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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对于公司(C 类 / S 类):至少需 1 名董事。部分州可能要求设立董事会主席职位;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1 人,可能需要多名董事。部分州还可能要求设立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如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及秘书。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由成员管理,或由运营协议中任命的管理人管理。
十六、当地公司秘书要求
对于公司(C 类 / S 类):部分州要求设立公司秘书(如加利福尼亚州),部分州无此要求(如特拉华州)。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公司秘书。
十七、当地法律或行政代表要求
公司(C 类 / S 类)通常需在注册州指定一名注册代理人。此要求不强制公司在该州设立办公场所或雇佣员工,在该州设有办公场所的第三方代理人通常可担任注册代理人。
十八、当地办公场所租赁要求
本司法管辖区不适用此要求。
十九、其他实际经营场所要求
本司法管辖区不适用此要求。
二十、虚拟办公场所的适用性
适用。
二十一、律师事务所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当地注册地址
允许。
二十二、律师事务所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当地董事或公司秘书
允许。
二十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或居留要求
本司法管辖区不适用此要求。但对于 S 类公司,非美国居民的外国人不得担任股东。
二十四、关于任命代持股东或代持董事的限制
本司法管辖区不适用此限制。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的权限及限制概述
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公司管理的最高权限主体,通过制定总体政策和目标对公司进行治理。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任命,负责监督公司日常运营。
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的权限设定限制。
二十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身份的公开披露
对于非公开上市的公司(C 类 / S 类)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人的身份无需公开披露,但可通过州申报文件(如需向州提交的年度报告)获取相关信息(若可访问该等文件)。
对于公开上市公司:需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以及持有公司至少 5% 股份的股东身份。
二十七、董事和股东的最低及最高人数
股东人数:C 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员)人数无上限;S 类公司需符合 “股东人数不超过 100 人” 的条件方可获得资格。
董事人数: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对公司(C 类 / S 类)的董事人数无上限,但部分州设有上限(如加利福尼亚州规定,董事最高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最低人数的 2 倍减 1)。
管理人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人数无上限。
二十八、所需股东最低人数
各类实体的股东(成员)最低人数均为 1 人。
二十九、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
董事的罢免通常需经股东投票同意;高级管理人员的罢免通常需经董事投票同意。
三十、法定及可选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需任命总裁或首席执行官及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大多数州非法定要求,可根据需要任命。
部分州可能要求设立法定高级管理人员,如总裁、首席财务官、财务主管及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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