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纲领性规定,它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什么是犯罪。该条文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对刑法第十三条前款的理解,该条文的前半部分(“但书”之前)从正面定义了犯罪,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或构成了现实威胁。条文中列举的各类危害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经济秩序、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等)都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行为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这意味着该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必须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刑罚处罚。这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如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在法律后果上的根本区别。
前款确立了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社会危害性)与形式标准(刑事违法性),并明确了其法律后果。
二、对“但书”条款的理解,“但书”是刑法第十三条后半部分的关键内容,它规定了犯罪的例外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集中体现。
1.功能与意义:
“但书”条款的核心功能在于其出罪机制,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危害轻微的行为提供了不予认定的法律依据,从而精准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这深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者进行实质审查,避免机械执法,以实现个案公正。
2.适用条件:
“情节显著轻微”:指的是行为本身的性质、手段、动机、后果等具体情节非常轻微。例如,盗窃数额极小、打架斗殴仅造成轻微软组织挫伤等。“危害不大”:指的是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很低,没有对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严重威胁。两者需同时具备:必须同时满足“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两个条件,才能适用“但书”规定。
三、基于第十三条的辩护思路概要
在刑事辩护中,运用第十三条尤其是“但书”规定,核心在于进行实质出罪辩护,即论证行为虽形式触法,但实质危害未达犯罪程度。重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主观情节之辩:着力论证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小。其动机可宽宥(如生活所迫、激愤),或出于间接故意、轻微过失,犯罪目的模糊或未遂,表明其可谴责性远低于常规犯罪,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主观要件。
2.客观情节之辩:重点阐明犯罪行为本身的方式与规模极为轻微。表现为手段平和(非暴力、非胁迫)、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刚达门槛或实际损害极其有限,从客观行为上勾勒出“情节显著轻微”的图景。
3.客观危害之辩:从结果层面论证社会危害性未达犯罪程度。具体指出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实际后果微小,且影响范围局限,未对公共秩序或社会管理造成实质性破坏或广泛恶劣影响,整体属于“危害不大”。
4.社会修复与人身危险性之辩:核心在于证明行为的实质危害已获弥补,且行为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通过阐述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真诚谅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并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等情况,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极低,动用刑罚已无必要,完全符合“但书”所规制的“危害不大”的实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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