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内多档荒野求生挑战赛频频冲上热搜。
钻木取火、抓虫子充饥、35天吃50只老鼠、减重28斤……选手们通过网络平台分享参赛经历。但也有选手因出现“高血钾”、营养不良等情况被迫退赛。还有网友反映,某海岛举办的赛事存在未向政府报备、缺乏安全标识和离开通道等问题。甚至还有机构随便找个海岛,不报备就带参赛者去“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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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这类赛事,
主办方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尽到哪些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叶刚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赛事方举办此类具有高危险性的户外赛事,需要具备法定的专业资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相关主体应取得相关许可,具体应当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如果相关的赛事涉及野外场地,可能还需要多部门联合审查,如需要经林业部门确认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地、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安全应急预案、经卫健部门评估医疗保障能力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赛事方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担安全保障义务。户外挑战赛本身兼具“体育活动”与“高风险活动”双重属性,这也是其不同于其他体育活动之处。赛事方在各个环节都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在赛事活动开始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生态影响评估,如赛道、地形、天气、水文、通讯覆盖、野生动物风险等。同时,赛事方还应当严格筛选参赛选手,如要求选手提供近期体检报告、过往户外赛事经历等。在赛事进行过程中,赛事方还应当及时关注选手状态,并尽到医疗保障义务,如在必要时为参赛选手配备卫星通讯设备,跟踪确定选手位置,并设置必要的医疗点。在赛后,赛事方还负有跟踪参赛选手健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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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选手发生意外,
责任该如何划分?
一名从东方荒野海岛求生赛中退赛的选手自述,她在赛中因烧开水不慎踩翻火盆烫伤左脚。“特别痛,周围也没有工作人员和安全员。第二天有义工来拍摄,看到我的脚被烫伤了。直到第四天,负责人发现我的伤情,告诉我比较严重,强制劝退了。”
对于赛程中选手发生意外,王叶刚教授指出,在户外生存赛事这样高度依赖自然环境、具有多源不确定性的活动中,关于意外责任划分,通常涉及赛事方、参赛选手以及不可抗力等多种因素,在具体认定责任时,需要综合进行判断。
在高风险赛事中,如果赛事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具有过失甚至是重大过失,需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选手自身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承担义务,因为选手参加户外生存赛事,其对相关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如果选手存在违反规则擅自偏离路线、隐瞒自身疾病等情况,则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此时其也需要负担一定的责任。此外,不可抗力如突发地震、极端天气变化等,可能成为赛事方的免责事由。当然,如果相关的意外情况在赛事方的预见范围内,但没有及时预警或调整赛程,其仍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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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协议是否有效?
赛前签了“生死状”,主办方就能规避责任了吗?关于“自甘风险”协议的效力,王叶刚教授认为,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来判断。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如果赛事方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其造成参赛者人身损害的责任以及免除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参赛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该“自甘风险”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应当无效。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甘风险”协议如果规定免除的是其他参加者的责任,该条款通常有效,但如果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该免责条款无效。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赛事方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赛事方不能通过“自甘风险”协议予以免除,否则相关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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