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县委书记贪了仅7万就被执行了死刑,许多人感到难以置信,这是真实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事。当时面对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经济犯罪问题,中央要求严肃处理,这个县委书记就成为了一个反面的典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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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就是广东海丰县的原书记王仲,他是天津蓟县人。1947年,20岁的王仲参军入伍,参加了解放战争,由于表现出色,在参军的这一年就被批准入党了,解放后他就转业到地方工作。
由于王仲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他在地方上工作干得不错,并且职务得到了提升。1976年2月,49岁的王仲被任命为海丰县的副书记,不久后他就被转正成为了县委书记,可是他却辜负了组织的培养。
在改革开放之初,靠近沿海港口的海丰县难免出现了走私的情况,当时从香港等地走私物品到内地,可以获取巨额利润,尤其是电子产品。一些不法之徒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进行走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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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海丰县书记的王仲,肩负着打击走私的重任。可是作为当地指挥打击走私的主要负责人,王仲不仅没有承担缉私的重任,反而参与其中,他本人通过“批条子”等方式,为走私提供保护。
一些犯罪分子的走私品被截获之后,王仲在收取对方好处之后,随即就为其说情,或是暗中指示“放一马”。王仲不仅贪财还贪物,他利用手中的职权,多次从存放走私物品的仓库中拿东西。
这些东西包括手表、收音机、电视机等,这些都是当时的高档商品。当时购买这些东西需要凭票据,尤其是电视剧,不仅要凭票,而且价格不菲,王仲拿走这些东西相当于是变相收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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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开始的两年多时间里,王仲侵占缴获的走私物品,按照当时当地市价折算,金额高58000元,而当时一个普通职工的工资才50元左右,可见王仲贪腐之巨。此外他还通过索取财物,获利11000多元,贪腐共计近7万元。
王仲不仅自身贪赃枉法,他还让身边的亲眼都跟着“沾光”。王仲在纵容和帮助下,先是他的妻子和儿子从事不法活动,参与走私物品的买卖,其他亲友则帮助处理巨额赃款。
更为严重的是,在王仲的影响下,海丰县当地的基层部门腐败严重,一些负责缉私的社、队组织纪律涣散,大量人员假公济私,基层组织失去了打击走私的战斗力,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
1982年2月,王仲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把自己的妻儿和亲友叫到一起,商量统一口径对抗将来可能面临的审查。王仲的对抗态度给审查带来了麻烦,不过他终究没有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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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底,上级派出检查组对王仲进行调查,同年8月,经上级批准汕头地委对王仲撤销职务和开除党籍,其亲属也被悉数抓获审判。经审判,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王仲被判处死刑,于1983年1月17日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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