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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十日用工引发的劳动权益保卫战
2022年2月14日,王某某入职被告公司门店,从事青团包装及搅拌锅操作工作。这个看似普通的用工关系,却因三个特殊因素埋下法律争议的伏笔:一是用工周期仅10天即发生工伤事故;二是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是考勤系统仅留存1天打卡记录。2月24日上午9时30分,王某某在操作搅拌锅时右手被机器绞伤,经诊断构成上肢开放性损伤、上肢血管损伤、上肢神经损伤,造成医疗费用173021元。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仲裁委作出的核心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经一审审判后败诉,但仍在执行阶段采取拖延策略。此案折射出短期用工、电子考勤环境下劳动权益保障的新挑战,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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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化证据链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突围
▌法律规范的适用框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大要件:1.主体资格适格;2.人身从属性;3.经济从属性。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传统证据链条因短期用工和电子考勤故障出现断裂,需要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创造性补强。
1. 证据组合的突破路径
电子考勤记录的效力认定:虽然仅有1天打卡记录,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该电子数据经公证后仍具证明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完整的考勤系统数据,若其拒不提供则可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
2. 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
同事蔡某的证言在本案中起到关键作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证人不仅出庭接受质询,其证言还与以下证据形成印证:
(1)工伤发生时现场照片显示证人同在作业区;
(2)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提及共同排班情况;
(3)用人单位工资表上同时列有证人与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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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比较研究
对比上海地区近三年类似案件,发现裁判尺度呈现两个趋势:
一是对电子考勤故障情形下的证据要求趋于宽松;
二是对短期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更加注重实质审查。
1. 对电子考勤故障情形下的证据要求趋于宽松:通过对上海地区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电子考勤故障情形下的证据认定呈现以下裁判趋势:
(1)企业举证责任持续强化
首先,对于企业要求其可靠性自证义务。用人单位需提供电子考勤系统的原始后台数据、技术日志或防篡改证明,若无法证实系统可靠性或故障非人为因素导致,将直接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例如企业因未提交钉钉考勤后台日志而被推定考勤故障成立。其次,对于企业的技术合规要求提高。法院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采用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等技术保障数据完整性。未部署防篡改措施的系统数据可能被直接排除。
(2)劳动者证据采信标准放宽
首先,间接证据效力提升。劳动者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记录、工作成果交付时间戳、现场监控片段等辅助证据,可与电子考勤记录形成互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24年案例中,员工凭工作群沟通记录成功证明实际出勤并获得加班费赔偿。
其次,关键要素审查聚焦实质。法院放宽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但强化对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等核心要素的审查。如辅助证据能锁定特定工作时段,即使缺乏打卡记录亦可支持主张。
(3)技术审查与责任分配精细化
系统性漏洞归责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若企业明知系统存在漏洞(如数据易丢失、篡改风险高)却未及时修复,导致考勤数据异常或丢失的,法院倾向认定企业承担主要管理过失责任。异常数据处理规则明确,对同一时段电子考勤与人工记录冲突的情形,企业需合理解释差异原因。未充分说明的,优先采信对劳动者有利的记录。
可知,上海法院在电子考勤故障争议中呈现“双重宽松化”特征;对劳动者趋于降低举证门槛,允许多元化证据补强事实;对企业趋于严格技术合规义务,未履行防篡改、数据保存等责任时推定其过错。这一裁判尺度体现了数字技术背景下证据规则的适应性调整,旨在弥合劳资举证能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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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人单位主张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要件事实
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要求,提供充分的要件事实予以证明。用人单位需从四个维度进行举证:
首先,必须证明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明确合意及相应劳动事实,这通常需要提供书面协议或能够反映用工性质的往来记录;
其次,在工时方面,需证实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保存完整的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
再次,在报酬计算方式上,应当以小时计酬为主要特征,需提供相应的工资计算依据和支付凭证;
最后,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这是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素。
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认定采取严格审查标准,用人单位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要件,其主张很难得到支持。特别是在王某某案这类工伤争议中,用工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更需提供系统、完整的证据链,仅凭单方面陈述或零散证据难以推翻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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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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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相关以及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争取到不予起诉、缓刑等理想结果,在不利情况下也有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家属及当事人满意的状况。
主要为常年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并购收购业务等,长年为知名外资大型零售企业进行法律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新设分支机构的办理,相关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的衔接沟通,处理相关行政决定的沟通,除了公司内部协议文件,负责对外合同审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审核,企业对外打假,处理突发事件,独立完成新三板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参与主板IPO上市相关的尽调及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代表性案例
· 裴某某抢劫杀人案,该案于2022年7月22日登上了东方电视台《东方110》栏目,该期节目命名为《无言之证》,并同步在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该案为25年前悬案,此案因过诉讼时效,同时创造了上海在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有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诉讼时效被最高检批准不予起诉。
· 曾某某诈骗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3月左右,因直播行业兴起后,大量利用直播进行诈骗活动,此案为当年上海浦东警方办理的专案,在涉案金额高,团队以及个人涉案金额都巨大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仅八个月的刑期。
· 王某某强制猥亵案,该案事发于2021年9月,事发地为没有监控、证人以及其他直接客观证据的居民房屋内,仅靠受害人的举证以及当事人口供被警方立案受理,并在短时间内报捕,后经陈律师反复推敲事发地楼栋的周围情况,获取到小区内的监控以及双方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成果让当事人脱罪。
· 张某某聚众淫乱案,代理该案时,当事人已经被捕,陈律师接收后,通过会见获取到当事人的工作、以及其他有利的情况,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使当事人在被捕后取保,并在起诉阶段反复工作沟通,在公诉人认为当事人参与多次,上海同罪名情形中没有缓刑且补建议缓刑的情况下,最终争取到缓刑的判决。
· 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通过沟通,陈述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况,积极联系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最终争取到不予逮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被羁押。
· 杨某某和李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作为受害人事发后与肇事方沟通不畅,迟迟无法获取赔偿,分别代理后,及时采取诉讼手段,迫使对方主动积极沟通,杨某某案最终在开庭前通过谈判获取到了超过预期的赔偿,并且减少了诉讼成本,李某某,不仅最终获得赔偿另外交通事故也认定了工伤。
· 王某某劳动纠纷,在当事人收工伤后没有获得企业的赔偿,无法与企业沟通的情况下,找到陈律师代理此案,代理后向当事人告知了诉讼策略,通过仲裁、工伤认定、诉讼、再仲裁的方式争取利益,在当事人手头无直接证据、缺少用工证明、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仲裁阶段获得了仲裁庭的支持,并经历了一审,通过对方的自认等诉讼中的漏洞,成功争取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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