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偃师区公安机关持续加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通告》,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安全、文明、清新的城市环境。
近期,多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5年9月14日11时许,首阳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邓某某在首阳山街道大冢头社区东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邓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9月15日9时许,伊洛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徐某某在伊洛街道名士豪庭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徐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9月26日10时许,首阳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在首阳山街道沟口头村小学西侧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杨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10月2日10时许,翟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许某某在翟镇镇区某店铺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许某某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警方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贪图小利铤而走险,下一步,偃师公安将进一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偃师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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