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越来越受重视。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股东与公司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不仅化解了矛盾,还保护了股东的权益。
某农业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7日,黄某于2021年1月12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自2021年1月12日起,公司股东为顾某(法定代表人)和黄某,顾某占公司股份70%,黄某占公司股份30%,公司主要经营牛饲养和销售。黄某成为股东后,先后向公司投资了100多万元,由顾某经营管理,但顾某未向黄某说明、提供相关投资及收益的账目往来情况,也未向黄某进行分红。同时,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公司成立了多家分公司,所有分公司均在成立一年后注销。黄某认为此举严重损害了其股东利益,于2024年10月29日向公司邮寄了查账申请书,但公司未给予黄某任何答复。故黄某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要求查阅和复制公司的相关材料。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和原告诉求,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调解。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讲解和沟通,被告公司同意配合原告黄某的查账请求,原告黄某也同意给被告公司预留一定期限做相关准备工作,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杨雅婕 兰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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