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醒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引导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辨别能力,近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发布1起涉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平某、姚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者敲响警钟,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情 低价收购病羊并加工销售
2024年6月初,平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唐某家羊只因患有病症已陆续死亡的情况下,仍以910元的低价,从唐某处购买了3只均重约40千克、带有病症的母羊,并将购买的羊只拉回自家。
1只母羊因怀有小羊且病症较重,平某当日即对其进行宰杀,其间发现羊肚毛存在脱落的异常情况,怀疑该羊患有胸膜肺炎。
同日,平某联系姚某出售羊只。姚某在现场看到剩余2只羊精神萎靡,明知存在病症,仍以1360元的低价,从平某处购买了2只带病母羊及1只健康小羊羔。
姚某将购买的羊只拉回家中宰杀时,发现2只带病母羊的肺部有黑点、肠子发红,存在明显病变,进一步确认羊只可能患有胸膜肺炎。即便如此,姚某仅将羊只的肺部、内脏等病变部位去除,将剩余羊肉加工处理后进行销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判决 明知病羊仍销售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平某、姚某明知案件所涉羊只存在病症,仍分别实施收购、销售行为。后经检验,该批羊只为死因不明动物。二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平某、姚某均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8000元。
释法 经营者须担起第一责任
病畜产品流入市场是威胁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是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领域。
法官指出,本案中,平某、姚某作为与食品销售相关的从业者,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无视公众身体健康权益,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羊只“低价收购、加工、销售”,全程漠视食品安全风险。
该案充分暴露了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淡薄、法律意识缺失的问题。法院对二人的依法惩处,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更旨在促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深刻认识自身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经营者须担起第一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仅将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法律的严厉制裁,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还会对自身商业信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同时,该案也为消费者敲响警钟,提醒公众在购买食品时提高辨别能力,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 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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